大學生體測簽“生死狀”是一種“舍本逐末”
2016-10-11 12:13:25 來源:漢網

近日,天津一所高校在進行學生體質測試前,要求學生簽訂學校免責協議書,引起學生的不滿,這則“學生體質測試要簽‘生死狀’”的新聞也在輿論中引發(fā)了不小的波瀾。在媒體報道這件事之后,學校已經取消了與學生簽訂體質測試免責協議的決定。(10月10日《中國青年報》)

面對輿論的質疑,學?;貞踔允菫榱吮Wo體育老師,因為這些年來爆出大學生跑步猝死新聞讓不少體育老師感覺壓力甚大。這壓力承載的是高校對意外發(fā)生后學生和家長“以鬧維權”的焦慮,而且,在輿論爆炸的時代,“以鬧維權”這一個體的失序,已經將群體的焦慮放大的越來越明晰。這樣的焦慮可以理解,為了保護老師,進而保護學校,避免一些無端的受責,這并沒有錯。但保護的手段就一定要通過傷殘免責的“生死狀”來踐行?

顯然不是的,因為這一手段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面對大學生跑步猝死這種可能發(fā)生的小概率事件,不去想著如何預防,如何最大程度的降低其發(fā)生的可能性,卻想著發(fā)生后如何免責,主觀的讓所有學生交出所謂的“追責權”。這豈不是把一個群體的焦慮以不理性的手段強加給另一個群體?可真正失序的個體卻沒有去觸碰。顯然,這樣的手段找錯了方向,還打錯了靶子,丟掉了“一切為了學生”的本,而且還過于盲目,無理,并陷入了“一刀切”的野蠻模式,是一種“舍本逐末”狀態(tài)。

不否認,“以鬧維權”的隱患確實讓高校擔憂,在體測死亡的原因千差萬別、不好細化判斷的前提下,“以鬧維權”更成了無法忽視的毒瘤。其是在用是否于己有利作為判斷規(guī)則公平的標準,實質是野蠻的謀求賠償利益行為,逃不掉自私可恥的標簽。但在面對此行為時,如果高校用傷殘免責的“生死狀”去應對,豈不是在用和此行為一樣的標準?不也貼上了野蠻、自私、可恥的標簽?兩惡相向,彼此的對立和不信任就會升溫,只得兩敗俱傷罷了。

還有,這樣的“生死狀”一旦簽訂,如果有學生在測試中傷殘或死亡的原因有學校方面的因素,那學校也要極力的去免責嗎?那學校應有的責任和擔當形象何在?“學生為本”的理念還貫徹在教育中嗎?即使學校初心真的沒有為自身“脫責”的考慮,僅僅是單純的保護意識,勉強算做考慮缺失。但在這生死狀可能產生的消極結果來看,所謂的考慮缺失也成了“逐末”的助推。不管怎么說,保護老師和學校的初衷都已經潛移中被侵染,“逐末”的現實已經落定。

該校不僅手段不對路,就連最起碼的法律常識也缺乏。這樣的“生死狀”并不會產生免除任何一方責任的法律后果。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自始無效。也就是說,如果學校無責,那生死狀本身存在也沒有意義,自有法律來解決;如果學校有責,生死狀也沒有效用,學校要依法擔責。

這樣說來,生死狀的簽訂,不僅損害了高校的形象,而且也起不到保護自身的初衷。其存在的意義只不過是求一個心理安慰罷了,無任何現實意義,這豈不更是白費勁一場,鬧了笑話?一個正經的教育機構是不能這樣“以牙還牙”的,而應守住學生為本的理念。

“以鬧維權”的隱患是可怕,但不是不可避免的,可以通過“逐本”來一點一點啃掉。那 “本”又該如何呈現呢?這里的“本” 就是通過預防來進行保護,努力的細化規(guī)范和建設機制,并在糾紛處理中,以法治思維代替“以鬧定責”的思維。

如果對體檢進行再嚴格、再細致的落實,高校所擔心的“學生隱瞞病情”的這種少數情況是不是能得到控制?還有,大學生跑步猝死的原因還有很多客觀情況,比如高溫天氣、測試的規(guī)范性和現實情況的具體考量等,學??梢赃@些能觸碰到的方面進行強化處理。把這些做好了,糾紛的處理也會有理有據,法治思維的踐行才有可能。

雖然這一路徑的實現曲折復雜,并且踐行艱難,但不違本。既能夠實現高校的自我保護,化解這一群體的焦慮,也把學生為本的理念體現在細節(jié)中,挽回個體失序狀態(tài),真切體味到“逐本”的魅力,豈不快哉?(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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