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確認該不該適用訴訟時效 聽法律人怎么說
2016-06-17 11:52:40 來源: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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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在實務操作中,有一些糾紛是法律人必須面對的纏繞,那就是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當我們在接受一起民事案件時,一定會或多或少地思考該權利是否能受法律保護?還是否在法律保護規(guī)定的有效時間范圍之內?作為法律人我們都知道什么是訴訟時效,就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七章對訴訟時效也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但實踐中,確認合同無效該不該適用訴訟時效呢?我國法律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

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認為無效合同當事人對于其行為的違法性或被欺詐、脅迫是明知的,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tài),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且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則必然使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初的財產狀況的現(xiàn)象。這顯然不利于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系的穩(wěn)定,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確認合同效力是價值判斷的范疇,只要法律、行政法規(guī)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觀點】: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的否定說。

訴訟時效的一般性規(guī)定體現(xiàn)在第一百三十五條中:“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從而明確了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債權請求權。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許小軍還解釋說,民事權利按照其作用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而適用訴訟時效的權利應僅限于“請求權”。就支配權而言,它是權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不會損害社會秩序和財產關系的流轉,因而不必適用訴訟時效;就抗辯權而言,抗辯權以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只要請求權存在,抗辯權就不會消滅,因而也不適用訴訟時效;就形成權而言,權利人以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權利人可能會拖延行使權利而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為維護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民法規(guī)定形成權應適用除斥期間。由此可看出,訴訟時效的適用僅限于請求權,請求權的基本特征是權利的實現(xiàn)需要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否則權利將無法實現(xiàn),而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來說,無論是司法機關依職權確認無效還是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都不符合請求權的這一基本特征。

其次,從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來看,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合同無效是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價值評判,無效合同則在于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并確認無效,不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一項職能,也是評價和指引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要求,因此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最后,從權利性質來看,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因此也屬于實體法的形成權。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為債權請求權,所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

綜上,確認合同無效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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