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一個“小三”和情婦都叫“弱者”
2015-09-29 14:03:09 來源:漢網

1997年,電視臺女記者何文在采訪中結識了時任遵義地區(qū)行署副專員、遵義市副市長的程孟仁,30歲的何文與44歲的程孟仁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并為情夫“打前站”,通過承攬工程共同受賄1804萬余元。這些錢,都由何文收受、保管、使用。案發(fā)后,辦案人員從何文處查繳北京、武漢等多個省市的房產9套。何文稱自己是基于感情才跟程孟仁在一起的,她作為程孟仁的情人,自己也是受害者。(9月27日《法制晚報》)   

在不少人的思維定勢里,“小三”或情婦是“弱者”的代名詞,她們或懵懂無知或柔弱可欺,被“壞男人”坑了。類似的故事確曾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然而,并非所有的“桃色故事”的情節(jié)都如此老套。一個巴掌拍不響,現(xiàn)代社會里,“惡霸強占民女”的一幕雖然并非完全不可能發(fā)生,但畢竟很少很少,不可能每一個情婦都是“被迫的”。有的可能是“壞男人”威逼利誘,有的也可能是雙方臭味相投、各取所需;有的可能是“壞男人”見色起意,有的也可能是“小三”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主動投懷送抱、以身相許。特別是作為見多識廣的知識女性、無冕之王,女記者不大可能違心地屈從和委身于某個男人。

女記者做副市長情人是不是“受害者”,關鍵要看幾點。首先,她在成為情人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被脅迫的情況;其次,她成為官員情人后,是否受到官員的威脅或欺騙,不得已淪為為其斂財?shù)墓ぞ?。從媒體報道來看,兩人系“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很顯然,這是你情我愿、兩情相悅的事情,官員并未以勢壓人,更未“強搶民女”。并且,兩人在此后的非法行為中,“一個臺前、一個幕后”承攬工程收受賄賂,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如魚得水,屬于共犯,又何來“受害者”之說呢?   

每一個包養(yǎng)情婦的男人都不是好東西,但也并不是每一個“小三”和情婦都叫“弱者”。雙方誰主動,很多時候似乎難以查考。但值得注意的是,“小三”是否在包養(yǎng)存續(xù)期內獲取了不正當利益——特別是如果“壞男人”是公職人員或公眾人物,他們之間的交易便很容易跟行賄受賄、貪污腐敗、以權謀私一類的丑陋扯上關系。某些官員借情婦之手收受賄賂、對情婦及其家人進行利益輸送的新聞,近年來已經頻頻見諸報端。這種“共生共腐”的現(xiàn)象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女記者自稱是“受害者”,目的無非還是為自己的行為辯解,進而減輕或逃脫法律的懲處。實際上,法治社會里,男女平等地享受權利,也必須平等地遵守法律法規(guī)。女性不能故意“裝可憐”,更不能以性別為借口掩飾自己的違法行為。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程孟仁、何文無期徒刑,量刑無疑是準確的,剝下了自稱“受害者”的畫皮。(畫餅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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