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安檢門”,是一錘子買賣么?
2014-06-30 09:07:13 來源:漢網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判決書,二審認定,環(huán)保部華北環(huán)境保護督查中心(以下簡稱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向河南新亞紙業(yè)董事長宋某索賄190萬元,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判決書顯示,李學智利用環(huán)保部官員的身份向企業(yè)索賄,過程中非常注意安全,當面檢查被索賄企業(yè)老總手機通話記錄,并曾要求對方脫衣服洗澡后再談錢。(6月29日  《海南特區(qū)報》)
 
平心而論,無論是從論級別上講,還是在受賄金額上說,李學智落馬,都很難吸引媒體的關注。但本案中新出現(xiàn)的兩個看點,卻全有上頭條的潛質。一是受賄前居然“安檢”。據(jù)報道,李學智曾“當面檢查被索賄老總手機通話記錄,并要求對方先脫衣服再談錢。”二是,李學智居然稱收受的190萬都是借款,并出示《借款書》復印件,上面有宋某的簽名。
 
不得不承認,李學智的受賄手法相當高明。受賄前“安檢”,可以有效防止行賄者留一手,留下“有圖有真相”的把柄。而簽署《借款書》更是高明,原件銷毀,復本留在自己手里,既可在被調查時,拋出“借款論”為自己打掩護,又可防行賄者“反攻倒算”。李學智受賄案可稱之為,貪官在受賄手法上的一次“創(chuàng)新”、升級展示。
 
誠然,多方證言、企業(yè)會議紀要、賬目材料、銀行賬目等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條,足以揭穿李學智的安檢鬧劇。但受賄“安檢門”,真是一錘子買賣么?要知道,對于行賄雙方而言,應該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一方得利,一方“消災”。以本案為例,李學智指出的偷注污水、排放不達標、造紙污泥偷偷掩埋,哪個不是造紙企業(yè)的“七寸”?倘若不是陰溝翻船,雙方絕對會心照不宣。李學智手握一票否決的絕對權力,受賄手段如此“高超”,只干一票,很難說服公眾。
 
有關部門,應該在李學智的督導路線圖上,來一次按圖索驥,看看還有沒有“心照不宣”隱藏在后面。當然,從長期看,管住貪腐手法多樣化、奇葩化,把權力關在籠子里才是關鍵。試想,李學智沒有一票否決權,企業(yè)老總會夜半三更,脫衣行賄么?因此,有關部門更該考量,如何在制度設計上發(fā)力,避免在各種考核組中,組長一言堂,才是問題的關鍵。唯有管住權力,才能讓受賄“安檢門”,才能成為一錘子買賣。(薛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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