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林:急需廢除“嫖宿幼女罪”呼聲高漲
2013-12-30 11:56:57 來源:漢網(wǎng)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guān)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nèi)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最高法院會進一步規(guī)范該罪的適用。(12月9日 人民網(wǎng))

    人們在生活中處理事情的時候,會遇到很多難以把握的情況,大家知道任何問題都不能片面的去處理,然而想要每件事情都能夠兼顧多方面,也是很困難的。如果沒有考慮周全就行動的話,往往就會出現(xiàn)本意和事情的結(jié)果相差甚遠,造成無法想象的后果。

    嫖宿幼女罪立法的本意是要“嚴懲嫖宿幼女”的行為人,但是,沒想到的是,它卻減輕了施暴者的罪行。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雖然起刑點不低,但最高刑期為15年,而強奸罪最高可判死刑。中國式“嫖宿幼女罪”的繼續(xù)存在,是對受害幼女的嚴重侮辱,會引發(fā)更大社會爭議。

    貴州習水多名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10多名中小學生(多名未滿14周歲)被強迫賣淫,涉案人員中有政府官員、司法干部、教師以及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泉州職業(yè)中學校長嫖宿幼女案,案發(fā)時,共有9名女孩被奸淫或嫖宿,其中5名受害者案發(fā)時未滿14周歲。原福建安溪縣華僑職業(yè)學校校長許新建犯強奸罪、嫖宿幼女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云南富源縣一法官嫖宿幼女案,楊德會,云南省富源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一審被判無罪后,二審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所謂“飽暖思淫欲”,在當今社會貧富分化越發(fā)嚴重,而倫理道德又處在崩潰邊緣的情況下,淫欲自然橫流。尤其是有權(quán)有勢有錢者,普通的驕奢淫逸不夠了,還要“嘗鮮”,這就把黑手伸向了幼女。

    我們設(shè)立法律的初衷都是為了保護守法者,懲治違法者。但是如果我們的部分法律條文成為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那就會動搖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地位了。刑法中的原意是,只要與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不論是否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gòu)成強奸罪。這么規(guī)定是絕對合理的,因為幼女身心發(fā)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根本就不存在“賣淫”這一說法,這是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對幼女性權(quán)利的絕對保護。然而,嫖宿幼女罪的規(guī)定,雖然沒有直接明文表示,卻間接的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fā)育狀況,更與強奸罪的規(guī)定存在邏輯矛盾。

    筆者認為,“嫖幼罪”的真正玄機,就在于是否確實知道她未滿14歲、是否幼女自愿,這兩點很難把握,也是一個法學漏洞。也就給了一些司法腐敗分子一些可以操作的空間,這場風波的罪魁禍首就是這些司法腐敗分子,他們被有權(quán)有勢有錢的人給撬動了。

    但是,無論如何,廢除“嫖宿幼女罪”,并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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