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受賄,不是官員的“遮羞布”
2017-05-11 09:00:23 來源:漢網(wǎng)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醫(yī)療器械監(jiān)管司原司長童敏利用職權(quán),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婦蘇某收受請托人給予的現(xiàn)金、汽車、銀行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16萬余元。(2017年05月09日  《北京晨報》)

對于包括腐敗在內(nèi)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來說,逃避打擊是他們首要的“安全”選擇,貪官們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有縫隙”的法律,縫隙是法律的漏洞和真空,也是貪官們的生存與交易之所。因而很多國家工作人員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利的時候,很少會直接出面收受請托人的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將有關(guān)財物給予其近親屬、情婦(夫)等人,授意請托人與特定關(guān)系人進行地下交易,有關(guān)財物也由特定關(guān)系人收取。這種看似天衣無縫的“聰明”伎倆,如今也被法律部門用“特定關(guān)系人”這一定性進行了漏洞修補。

與其說“情婦們”喜歡的是貪官本人,不如說是喜歡貪官頭上的那頂烏紗,再具體一點說,是那頂烏紗背后的權(quán)力以及通過權(quán)力可以交換的社會資源。在這場權(quán)、錢、色的交易中,“官場情人”們與官員沆瀣一氣相互勾結(jié),通過其美麗迷人的外表、風情萬種的嫵媚和深藏不露的心機,在為貪官謀財、換財?shù)倪^程中“屢建功業(yè)”,同時也使自己收獲不菲,要么有很多源源不斷的財富流進她們的腰包,要么從貪官身上獲取了加官晉爵等其它利益需求。所以,汪某作為“情婦被訴第一人”的警示意義還在于——對貪官的情婦們發(fā)出了一個強烈信號,做貪官情婦的好日子可能已經(jīng)時日不多了,因為她們的頭上同樣高懸著一把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以后再有“好事”,恐怕要和貪官一樣仔細掂量掂量,值不值得去冒違法犯罪這樣一個巨大的風險。

如何界定、取證及如何處理,還是法學理論界和司法界中的一個爭論話題,而反腐敗要取得真正成效,就要通過立法機關(guān)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做出法律法規(guī)的及時調(diào)整和規(guī)范,使反腐敗手段跟得上反腐情勢的變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即便蘇某不是受賄數(shù)額最多的一個貪官情婦,但她所受到的法律懲處,卻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和操作意義。(愛心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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