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 開辟考試誠信新時代
2015-10-07 22:08:37 來源:漢網

考試公平,不僅關系到考生的個人命運,更關乎社會和諧穩(wěn)定以及誠信體系的構建。近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考試作弊入刑”終于從民意吁求變成了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

誠信,是一個永恒的話題。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但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失信現象頻發(fā),給社會交往、溝通等諸多方面留下“陰影”。官員欠債不還當“老賴”,考生作弊擾亂考試公平,網絡刪帖謀利益……一少部分的失信,卻讓眾人來埋單,這股歪風邪氣,唯有用法律之劍,方能及時剎住。

考試舞弊,不僅不利于國家人才的選拔,也擾亂了整個考試的公平正義,更是對他們考生的不公平。近年來,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國家考試屢屢曝出“舞弊門”,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縣替考案、2008年的甘肅天水替考案,數不勝數。當然,這些僅是被查處的,不知還有多少考試舞弊現象在偷偷的進行著。

說到底,考試作弊現象愈演愈烈,根源還在于違規(guī)成本過低。一直以來,對考生作弊,考試部門往往對當事人通報批評,嚴重點禁考兩年,幾乎不會對作弊者造成巨大影響。在這樣的制度下,一些學習成績差的考生,怎會不愿意賭上一把呢,采取作弊得來高分。同時,相關部門對替考者處罰力度不夠,對生產作弊產品的商家追責不力,使這些考生作弊幫兇,肆無忌憚,長期逍遙法外。

如今,作弊入刑無疑給考生戴上了誠信“緊箍咒”。 刑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此高的作弊成本,你還敢輕易涉險嗎?顯然不會。作為考生,在作弊成本如此之高的背景下,恐怕也會仔細算算“成本賬”,作弊劃算不。在面臨入刑的危險面前,相信考生會選擇止步。同時,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制造作弊工具商家的打擊力度,別讓作弊工具在市場上泛濫。(心情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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