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量刑不可搞“一刀切”
2015-06-23 09:56:48 來源:漢網(wǎng)

這幾天,微博、朋友圈不斷被一則拐賣兒童判死刑的網(wǎng)帖刷屏。該帖以一位流淚的男童作為背景,號召支持人販子判死刑、買人者判無期的網(wǎng)友轉(zhuǎn)發(fā)。不少網(wǎng)友評論道,“如果你的孩子被拐賣,你會接受人販子不判死刑嗎?”,一時間掀起軒然大波。固然,如果這種事真正發(fā)生到我們?nèi)魏我粋€人身上,我們都恨不得把人販子千刀萬剮。但我們組成國家、政府,建立法制,是為了設立一個比我們個人更高的存在,而不是任由個人的復仇心泛濫。

中國兒童拐賣是一個系統(tǒng)而復雜問題,它的表象是拐賣,背后卻是諸多問題:譬如城市人群不孕不育增長、計生政策和家族傳承,譬如養(yǎng)老憂慮、失獨痛苦等等。對由社會綜合原因鑄就的犯罪,理應通過綜合治理的方式去控制。動輒訴諸刑罰甚至適用重刑,不僅是以情感來綁架法律,更是社會推卸自身責任的表現(xiàn)。

一直認為,“治亂用重典”之類的封建遺毒仍舊存在。人們往往只看到重刑對犯罪的恫嚇作用,而選擇性忽視重刑帶來的負面影響。意大利學者貝卡利亞就曾指出,嚴峻的刑罰會造成這樣一種局面:罪犯所面臨的惡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規(guī)避刑罰。為了擺脫對一次罪行的刑罰,人們會犯下更多的罪行。殘酷的法律會通過恐懼、模仿或培養(yǎng)復仇精神使人變得殘酷。在重刑思想影響下,面對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惡化的狀態(tài),人們常常本能地把原因歸結于懲罰不夠、打擊不力,從而主張繼續(xù)加大刑罰量,因而導致惡性循環(huán),出現(xiàn)整體法定刑和刑罰投入量的攀比上升。在這一點上,犯罪學家菲利早已指出:“用暴力來矯正暴力總不是一種好辦法。社會在與犯罪的殘暴之間的斗爭失去效力時,便會惡性循環(huán)。”

實際上,大多數(shù)暴力犯罪(達到死刑程度)都是激情犯罪,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并不會去想自己的所作所為會否給自身帶來嚴重危害。而如果對人販子一律適用死刑,可想而知,販賣兒童所獲得的收益必定水漲船高,這就更誘惑了一些人鋌而走險。同時,為了防止自己的犯罪行為暴露,人販子極有可能采取將小孩毀容、弄殘等方式來規(guī)避法律的懲罰,正如前段時間的“隨手拍照,解救被拐兒童”活動一樣。因此,死刑的預防犯罪作用是很小的,而且極易導致更嚴重犯罪行為的發(fā)生。

其實,對比于世界上的其他國家,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并不算輕,甚至可以說是最重的。根據(jù)我國《刑法》,刑罰階梯化,拐賣判有期,拐賣過程中強奸被拐賣人判無期,殺害被拐賣人判死刑。這樣一來,在犯罪已成事實的情況下,就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犯下更大的惡,從而保護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死刑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朱元璋殺貪官扒人皮,也沒有解決明朝腐敗問題。販毒一樣,拐賣也一樣。既然是法治社會,既然是依法治國,那么立法量刑這種事情就更不能任憑激動和憤怒而肆意妄為。法律是有尊嚴的,國家之事無小事。民意很重要,但愚民很可怕。

對于此次的刷屏式轉(zhuǎn)發(fā),我們除了口誅筆伐之外,是否更應冷靜地思考一下兒童拐賣問題癥結所在,從而對癥下藥呢?從來沒有一勞永逸的靈丹妙藥,我們需要耐心、時間和艱苦卓絕的努力來逐步解決這個問題。其中政府要多努力,因為譬如完善領養(yǎng)制度之類的對策只有政府出力才能真正得到解決。(謝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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