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法院審理采信10份偽造政府公文作定案依據
2015-04-14 15:53:55 來源:消費日報網
編者按:

    海南省儋州市法院查封及趙積德合法有效競買的近千萬元價值房地產,被市政府多位官員濫用職權、官商勾結偽造10份政府公文違法私下沒有拍賣公告(實為私下交易)虛假拍賣“處置”給儋州深源實業(yè)有限公司、林宗何。本案經過訴訟暴露:現已落馬的原廣東省副書記朱明國,前儋州市法院院長張一敏,儋州市法制辦公室主任陳振梅、副主任何發(fā)亮,儋州市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承辦人萬唯一等官員具體參與策劃違法干預操控本案,致使林宗何、深源公司膽大妄為,在訴訟中擅自強行雇請拆遷公司違法推毀拆除趙積德競買成交的地上三幢樓房(房產面積3625.1平方米),并用10份偽造的政府公文和動用各種關系掌控訴訟途徑判決駁回趙積德的訴訟請求,違法取得上述房地產。正因為林宗何、深源公司及上述政府官員采取相互勾結、瞞天過海、偷梁換柱的手段操控和壓制致使趙積德關于本案多次訴訟和上訪屢遭挫敗。在接受上級領導指示的張一敏曾在2011年的大接訪中當著各副院長、庭長的面威脅趙積德撤回舉報和上訪,否則在儋州訴訟的其他案件都將判決敗訴。一宗房地產糾紛訴訟暴露出的10份連串偽造政府公文,居然成為儋州市人民政府違法處置房地產的依據,并由此繼續(xù)官商勾結蒙騙審理案件的海南省三級法院成為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及定案依據。而正是這10份偽造的政府公文違法侵吞了國家的27畝建設用地價值近億元,同時,還違法侵吞了合法競買人趙積德的3畝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價值近千萬元。
   本報訊 1993年1月,海南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開發(fā)總公司獲得批準并經儋州市人民政府決定規(guī)劃在那大美扶開發(fā)區(qū)開發(fā)建設“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項目,1994年8月9日儋州市建設局核發(fā)該項目《施工任務通知書》。由田紀云題詞“中國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陳慕華、彭沖、程思遠、雷潔瓊、盧嘉錫、王丙乾、陳敏章、吳階平、錢正英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分別題詞,王光英、于迅、潘瓊雄、張力夫等海南省委、省政府,儋州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分別出席了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的奠基開工典禮。海南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開發(fā)總公司在投資該項目開發(fā)建設中向儋州建行借款266萬元投入食品工業(yè)城項目建設,因逾期不歸還借款,儋州建行于2000年7月26日向儋州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食品工業(yè)城的房地產。同日,法院依法作出(2000)儋民保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國際食品工業(yè)城位于儋州市美扶開發(fā)區(qū)的辦公大樓框架兩幢(一幢為兩層,另一幢為三層,各占地614.4平方米)、混凝基礎一幢(占地614.4平方米)及其所占土地(該民事裁定儋州市法院于2000年8月30日、31日分別送達給儋州市國土局、儋州市房管所,同時儋州市法院亦向該二部門送達了《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隨后,儋州建行因食品工業(yè)城借款糾紛一案訴至儋州市法院,儋州市法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2000)儋民初字第7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公司償還儋州建行貸款本金266萬元及利息。在該判決生效后執(zhí)行過程中,因被執(zhí)行人食品工業(yè)城沒有按執(zhí)行通知書的期限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2001年9月5日,儋州市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對訴前查封的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進行評估確定價值,并委托進行拍賣,因多次流拍后,經詢申請執(zhí)行人儋州建行同意,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1)儋法執(zhí)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書,按評估價將查封物抵債給申請執(zhí)行人儋州建行。但因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公司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儋州市法院于次日作出(2001)儋法執(zhí)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終結了(2000)儋民初字第785號民事判決的執(zhí)行。2003年10月16日,儋州建行委托海南南方拍賣市場對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進行公開拍賣,趙積德競買成交支付價款并取得《拍賣成交確認書》,儋州建行為此出具了《債權轉讓證明書》給趙積德。趙積德由此取得上述房地產。
   不料,儋州市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簡稱“市處置辦”)在明知趙積德已依法有效競買取得上述房地產的情況下,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作出《關于無償收回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及帶土地代為處置拍賣恢復續(xù)建的請示》。2004年1月2日,市政府辦公室收到來文后制作《文件呈批表》,2004年1月6日經鄭豪杰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呈鐘副市長批示。”2004年1月14日經鐘明鳴副市長作領導批示:“擬同意,呈邱市長審批。”2004年1月19日,經邱宏民市長作領導批示:“同意,依法處理,抓緊實施。”2004年1月20日,儋州市政府作出《關于無償收回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及帶土地代為處置拍賣恢復續(xù)建的批復》(儋府函[2004]60號)。
   但是,就在儋州市政府作出該批復后。市處置辦承辦人萬唯一,市法制辦公室主任陳振梅、副主任何發(fā)亮等三人濫用職權,相互勾結,膽大妄為,偷梁換柱,瞞天過海,先后結伙將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作出的《關于無償收回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及帶土地代為處置拍賣恢復續(xù)建的請示》的“代為”涂改為“并”,偽造成《關于無償收回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及帶土地并處置拍賣恢復續(xù)建的請示》,還將《關于無償收回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及帶土地代為處置拍賣恢復續(xù)建的批復》(儋府函[2004]60號)的“代為”涂改為“并”,偽造成《關于無償收回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及帶土地并處置拍賣恢復續(xù)建的批復》(儋府函[2004]60號),并將以上兩份政府文件內容作了相應偽造。

   萬唯一、陳振梅、何發(fā)亮等三人濫用職權,共同勾結欺騙了市政府,先后又偽造多份政府文件以儋州市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及市政府名義沒有公告拍賣(實為私下交易),將以上偽造后的兩份文件作為處置國際食品工業(yè)城房地產的依據,炮制2004年3月5日將國際食品工業(yè)城房地產處置給第三人深源公司的假象。
   2004年趙積德開始續(xù)建卻遭第三人深源公司無故阻止。趙積德無奈于2004年6月向儋州市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儋州市法院為此分別于同年6月14日和10月9日兩次通知第三人深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宗何保持土地和房產原狀。在此期間,趙積德亦向儋州市房管局遞交了《請求依法對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宗糾紛房產不能給予核發(fā)房權證》。但是,在雙方訴訟期間爭議尚未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之前,萬唯一、陳振梅、何發(fā)亮等三人與市政府、市國土局、市房管局的有關人員勾結,利用手中掌握頒發(fā)“房屋”“土地”兩證的大權,私下違法以儋州市政府的名義于2004年12月8日和2005年10月18日分別給第三人深源公司頒發(fā)了儋國用(那大)第01229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儋州房權證那大字第09828號《房屋所有權證》。2006年12月8日,趙積德不服儋州市政府違法給第三人深源公司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2007年6月14日,海南中級法院作出(2007)海南行初字第1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一、撤銷儋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8日給第三人深源公司頒發(fā)的儋州房權證那大字第09828號《房屋所有權證》;      二、確認儋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8日給第三人深源公司頒發(fā)的儋國用(那大)第01229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違法;三、責令儋州市人民政府對趙積德采取補救措施。
既然確認儋州市政府頒證行為違法,而第三人深源公司林宗何是經過違法手段取得,更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建設,為何不依法撤銷土地使用證?趙積德為此不服提出上訴,但是,2008年6月18日,海南省高級法院沒有依法審查本案偽造的證據違法,錯誤作出(2008)瓊行終字第18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積德不服繼續(xù)申請再審,但是,2014年11月14日,海南省高級法院仍然照貓畫虎作出(2014)瓊行監(jiān)字第11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經記者調查發(fā)現,以上行政判決等三份裁判法律文書均采信了萬唯一、陳振梅、何發(fā)亮等人偽造的以下7份政府文件作為定案依據:

 

第一份: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作出的《關于無償收回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及帶土地并處置拍賣恢復續(xù)建的請示》(注:此原公文已被人將“代為”偽造成“并”)。
   第二份:2004年1月20日,儋州市政府作出《關于無償收回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及帶土地并處置拍賣恢復續(xù)建的批復》(儋府函[2004]60號)(注:此原公文已被人將“代為”偽造成“并”)。
   第三份:2004年3月5日甲方第三人深源公司與乙方海南華信拍賣市場和丙方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簽訂的《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和項目帶土地競買協議書》(注:此拍賣沒有公告,何來競買協議書?)。

第四份:2004年3月5日拍賣人海南華信拍賣市場與買受人林宗何、深源公司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注:此拍賣沒有公告怎么拍賣?實為私下交易,何來成交確認書?)。
   第五份:2004年3月18日儋州市處置積壓房地產辦公室向市政府作出《關于儋州市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帶土地成交確認請示》(注:該請示文中所指拍賣時間“2003年11月19日”被人用手筆涂改偽造成“2004年3月5日”,落款時間“2004年4月18日”被偽造成“2004年3月18日”,是在以上偽造政府公文的基礎上炮制而成)。

第六份:2004年4月16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印發(fā)的《儋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確認儋州市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帶土地成交的批復》(儋府函[2004]57號)(注:標注的文號是“57號”,按政府發(fā)文編號和行文程序,“57號”行文的時間應當在“60號”文件之前,但該“57號”文上印發(fā)的時間卻為“2004年4月16日”,而“60號”文件印發(fā)的時間卻是“2004年1月20日”,文號與簽發(fā)日期實際相矛盾,儋府函[2004]60號公文的發(fā)文日期比儋府函[2004]57號公文卻早3個月。文件中第二項內容稱深源公司以54萬元人民幣抵付政府拖欠銀河公園建設工程款沒有證據和法律依據,款項性質及項目不同如何抵付,從法定形式到實質內容均是偽造,是在以上偽造政府公文的基礎上炮制而成)。

   第七份:2004年6月3日《儋州市國土環(huán)境資源局以土地出讓金兌付工程款的通知》(注:通知內容稱深源公司以54萬元出讓金抵付市政園林管理處拖欠銀河公園建設工程款沒有證據和法律依據,可見深源公司至今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是在以上偽造政府公文的基礎上炮制而成。經記者調查發(fā)現,僅以一紙偽造的文件就同意深源公司抵繳和免除深源公司應當繳納土地出讓金,有關部門應當嚴查核實)。

 

記者調查又發(fā)現,更為貪贓腐敗的是,已有確鑿證據證明有關領導干部濫用職權嚴重違法干預本案:市處置辦于2003年12月29日同一天落款簽發(fā)時間相同向儋州市政府的兩份“請示”文件嚴重偽造:一份直接在請示文上用筆將“代為”涂改成“并”,行文落款處蓋市處置辦公章,而另一份“請示”則直接在文上打出“并”字,所蓋的市處置辦公章缺角,在兩份“請示”所蓋市處置辦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是偽造。2004年4月18日,由市處置辦給市政府報送的一份《關于儋州市國際食品工業(yè)城停緩建工程帶土地成交確認請示》上,該請示文上卻是“代為”,而不是“并”。
    何發(fā)亮、陳振梅作為市政府的代理人代表市政府向受案法院提供了以上7份偽造的文件作為市政府處置以上房地產和頒發(fā)房產證及土地證的依據。從而欺騙了受案法院采信作為定案依據。
    另查明,在本案中,儋州市政府及深源公司均沒有舉證證明深源公司在該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投入任何資金恢復建設。(2007)海南行初字第10號《行政判決書》中說深源公司投入資金恢復建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深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才向儋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申請在本案爭訟土地上項目投資開發(fā),證明深源公司至今已10年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建設??梢?,(2007)海南行初字第10號《行政判決書》稱若撤銷該《國有土地使用證》,將會使第三人深源公司的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完全沒有證據證明。由于以上偽造及虛假證據證明深源公司不是通過合法有效的拍賣程序競買上述房地產,完全不符合法律上善意取得的三個法定要件。而且本案證據證明儋州市政府、國土局、處置辦、房管局、法制辦和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對以上房地產此前已被執(zhí)行給儋州建行及趙積德已競買成交發(fā)生物權轉移是明知的??梢?,本案以上三份行政判決等裁判法律文書是完全錯誤違法的。
    由于林宗何等人多處活動,一些貪腐官員因巨額非法利益驅動,違法介入本案加入分贓的團伙,又因儋州市面臨變更升格為地(廳)級市。儋州市法院張一敏為了保住院長職位和晉升副廳級,2010年9月,張一敏親自帶法院分管執(zhí)行副院長張永傅參加儋州市政府召開的有市政府、處置辦、法制辦、國土局、房管局、儋州建行等代表在市政府辦公室召開會議,會議上,張一敏宣稱接到上級領導指示,撤銷2002年食品工業(yè)城抵償給儋州建行的房地產執(zhí)行裁定及撤銷頒發(fā)給儋州建行的《房屋所有權證》,把以上土地及房產辦證給深源公司,儋州建行不準提異議或起訴。會議后,2010年10月13日,張一敏聽從上級領導批示濫用職權指令執(zhí)行局局長郭顯才、陳秀英、鐘承裕三法官對2002年1月25日已執(zhí)行終結的(2000)儋民初字第785號民事判決案件,作出錯誤違法的(2001)儋法監(jiān)字第289號執(zhí)行裁定書,撤銷8年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給儋州建行抵債并執(zhí)行終結的民事裁定。2010年12月22日,儋州建行及趙積德均不服向儋州市法院提出異議被駁回。2011年1月,趙積德按(2001)儋法執(zhí)異字第289號執(zhí)行裁定書的要求,以深源公司、華信拍賣公司等為被告向儋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一、撤銷201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1)儋法監(jiān)字第289號執(zhí)行裁定書、201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1)儋法執(zhí)異字第289號執(zhí)行裁定書;二、確認趙積德2003年10月16日依法通過海南南方拍賣市場競買成交的海南儋州國際食品工業(yè)城開發(fā)總公司位于儋州美扶開發(fā)區(qū)的辦公樓框架兩幢、混凝土基礎一幢合計建筑面積3625.1平方米及其所占土地1842.6平方米(簡稱“爭訟房地產”)歸趙積德所有;三、確認2004年3月5日深源公司與海南華信拍賣市場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違法無效及判決撤銷該《拍賣成交確認書》。(注:該拍賣標的為3幢辦公樓面積2250平方米及西側土地30畝,拍賣成交價為762200元,其中土地30畝作價74萬元,拍賣傭金22200元,房產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不計價。該違法拍賣行為私下“拍賣”了趙積德此前已依法競買成交的房產及土地);四、第三人儋州建行依法將趙積德競買的上述房地產(爭訟房地產)過戶至趙積德名下。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又將上述7份偽造的政府文件作為其主張和反駁趙積德訴訟事實理由及請求的證據,受案法院全部采信了該7份偽造的證據,認定其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及關聯性,并作為定案依據。2011年5月9日,儋州市法院作出(2011)儋民初字第22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趙積德的訴訟請求。2011年5月23日,趙積德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因審理中發(fā)現本案存在10份偽造政府公文,趙積德繼續(xù)舉報,時任院長林榮想主持正義改判卻無能為力,本案因此擱置在二審法院整整躺了一年多。2012年8月,林宗何又通過關系找到時任廣東省委副書記的朱明國,朱明國動用海南官場上的人脈指令二審判決全部支持深源公司、林宗何。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終字第338號民事裁定書:一、撤銷(2011)儋民初字第228號民事判決書;二、駁回趙積德的起訴。

 

   經記者調查還發(fā)現:
   1、目前因嚴重違紀違法已被開除黨籍的朱明國曾多次插手違法干預該案件的公正審理。深源公司在該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擅自委托海口業(yè)曉拆遷公司摧毀爭訟房地產,面對造成近千萬元價值財產的損害結果法院僅對林宗何等人作罰款處理,對林宗何已構成觸犯刑事法律行為沒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依照法律程序處理。
   2011年5月7日,就在本案民事一審判決還沒有作出之前,深源公司用已經儋州市房管局登報注銷的《房屋所有權證》擅自委托拆遷公司摧毀爭訟房產,5月12日下午,當趙積德獲知趕到現場時,爭訟房產的辦公大樓兩幢、混凝基礎一幢建筑面積3625.1平方米被夷為平地,趙積德先后向公安機關和儋州市人民法院報案,轄區(qū)的東風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制止。本案合議庭成員也趕到現場,但都未能制止深源公司、林宗何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深源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擅自毀滅法院公告保全的爭訟標的物及證據的行為,儋州市人民法院沒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也沒有依法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此間,本案合議庭成員及時向張一敏匯報要求對林宗何采取強制措施,張一敏及時任庭長梁英勾結指令合議庭不準管此事,不準對林宗何采取任何措施。對深源公司、林宗何在訴訟過程中擅自違法毀滅已被法院公告保全爭訟標的物及證據的行為,2011年海南法院大接訪,張一敏接訪趙積德,張一敏當著法院各副院長、庭長的面,威脅趙積德撤回舉報和上訪,否則,在儋州法院訴訟的其他案件判決敗訴。該案件經趙積德數次上訪后,二審法院延至2012年8月30日也就是事后的1年零4個月后分別對深源公司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終字第338-1號《罰款決定書》罰款8萬元并對其法定代表人林宗何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終字第338號《罰款決定書》罰款1萬元的罰款處理,沒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因深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宗何故意毀壞財物和訴訟標的物的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危害結果特別嚴重,毀滅標的物價值已達到約1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觸犯刑事法律,二審法院沒有依法追究或按法律規(guī)定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這完全是因為朱明國的關系及儋州市有關以上涉案官員等人具體參與,讓林宗何既違法獲得了近億元價值的房地產財產又逃避了刑事法律的制裁。
   2、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在本案舉證中提交了落款時間為“2004年9月1日”、 “2006年3月27日”、“ 2010年8月3日”,針對以上房地產爭議,盜用儋州市人民政府公章發(fā)過三次“函”件給儋州市法院,指令儋州市法院按市政府的意思辦。三份盜用儋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偽造儋州市政府函件連發(fā)三次濫用行政權力違法干預法院獨立辦案,至今找不到該三份政府函件的備案審批簽章底稿,而該三份偽造政府函件居然又作為本案證據并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定案依據。(注:該三份政府函件即為本案第八份、第九份、第十份偽造儋州市政府文件)。
   記者在這三份“函”件上看到,一份“函”件連“函”頭也沒有、一份“函”頭直接打了一個“函”即行文、一份則是有完整的“函”頭,“函”頭上要求撤銷的文件應該是“(2001)儋法執(zhí)字第289-3號民事裁定書和(2001)儋法執(zhí)通字第289-1號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但是該“函”頭要求撤銷的“裁定”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卻將“2001”寫成“2010”,如果是政府正式公文不應發(fā)生如此低級錯誤。據庭審時林宗何稱以上三份政府函件是儋州市政府的官員給他的。
   儋州市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已裁定將本案爭訟房地產抵債給儋州建行,因此該案爭訟房地產的權屬已轉移給儋州建行。然而,儋州市政府在明知該案爭訟房地產已被儋州市法院查封、且該案爭訟房地產已抵債給儋州建行并由儋州建行通過拍賣程序處理拍賣給趙積德的情況下,仍非法將該案爭訟房地產作為食品工業(yè)城的停緩建工程進行處置,并再次拍賣給第三人深源公司,顯然其處置拍賣該爭訟房地產的行為與人民法院的抵債裁定是相沖突的。儋州市政府無視上述事實,給第三人深源公司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顯然也侵犯了公民趙積德對該爭訟房地產享有的民事權益。市政府對本案爭訟房產和土地已被法院查封并抵債給儋州建行的事實是知道的,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查封本案爭訟房產和土地的情況下,儋州市政府沒有函請有關人民法院依法及時解除查封,就對本案爭訟房產和土地(停緩建工程)進行拍賣處置,既違反了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qū)停緩建工程的決定》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也侵犯了儋州建行的合法權益。
   因此,無論是儋州市政府“代為處置”還是“并處置”該涉案房地產,其行為結果都是完全違法錯誤的,并給趙積德實際已構成損害應當賠償。而本案最為讓人驚訝的是:陳振梅、何發(fā)亮、萬唯一、林宗何等人相互 勾結分贓炮制偽造了以上10份政府文件,并將以上10份偽造的政府文件作為處置法院已查封和趙積德已競買成交的房地產的依據。最后又將責任嫁禍于儋州市政府承擔。

   目前,趙積德對以上案件繼續(xù)舉報、上訪和申訴,但是,海南地區(qū)的法院卻以深源公司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為由駁回趙積德的訴訟和上訪,要求趙積德申請儋州市政府采取補救措施給予補償。記者提出反問:難道國家的27畝多土地及趙積德合法參與競買成交的3畝房地產全部被這伙人勾結在一起偽造政府公文搶奪侵吞,造成違法錯誤及損害結果卻由國家來買單?為什么趙積德合法競買的房地產就不能返還趙積德?而現已有充分證據證明:2004年12月8日給深源公司頒發(fā)儋國用(那大)第012298號[注:現更換新證編號為儋國用(2013)第123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在雙方訴訟過程中,并在法院發(fā)出公告要求維持原狀,且沒有經過合法有效的程序偽造有關政府文件私下交易,深源公司既沒有合法善意取得又至今已10年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建設,而且上述房地產是在法院查封期間,是陳振梅、何發(fā)亮、萬唯一等人與市政府及市國土局、市房管局的有關貪腐人員相互勾結,私下策劃違法以儋州市政府的名義違法頒發(fā)的。為什么就不能撤銷深源公司違法取得的儋國用(2013)第123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趙積德請求中央紀委或最高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客觀公正調查該案。記者經調查本案事實和證據還發(fā)現,解決本案只要把涉案的林宗何抓起來,案件的事實真相就一定大白天下,本案的黑暗和腐敗將暴露無遺,“塌方式的腐敗”和冤情一定水落石出。2014年5月23日,儋州市法院對趙積德的上訪作出《關于人常信(2014)第016號信訪件的答復意見》證明本案是因時任院長張一敏根據上級領導批示引起,可見,張一敏等人違法干預操控本案造成冤錯案的證據確鑿。這伙人明知法院已查封保全的房地產,這伙人還弄虛作假偽造10份政府公文,不但侵吞了趙積德近千萬元價值的財產,而且侵吞了近億元的國家巨額財產,必須撤銷上述偽造的政府公文,追究涉案官員的責任,10份偽造的政府公文居然成為法院審理一宗案件的定案依據,司法腐敗猛如虎,依法治國、公正司法從何談起? 

http://yuqing.china.com.cn/2015-04/14/content_78252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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