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來”豈是你貪腐的理由?
2014-03-27 19:50:43 來源:漢網(wǎng)

安徽省長豐縣國土局原副局長袁智林因受賄罪一審被判刑十年六個月,袁認為部分金額屬于人情往來,且量刑過重,遂提出了上訴。合肥市中院昨天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此前,一審法院認定袁智林受賄32.079萬元。(3月26日,鳳凰資訊)

據(jù)原審法院查明,袁智林于2003年7月28日起任長豐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2009年5月12日起,分管該局紀檢、黨務(wù)、土地監(jiān)察大隊、土地開發(fā)復(fù)墾整理中心、依法行政、招投標工作。2010年11月5日,任長豐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被告人在上述任職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2.07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然而面對這些受賄指控,袁智林稱他對受賄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且有些收錢的行為屬于正常的人情往來。袁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部分行為中只有收取錢物的事實,而沒有利用職務(wù)之便為他人辦事、謀利的行為,不應(yīng)認定為受賄罪。

其實,企圖利用“人情往來”來為自己受賄事實做辯解,袁智林不是第一人,但希望能是最后一人。只是,用這般不可思議的腐化理由作為博得同情或是輕判的理由顯然站不住腳,無疑,這樣的理由也只能是一種幼稚、無恥的自我狡辯,是一句不折不扣的混賬話。

誠然,中國不僅是一個禮儀之邦,更是一個人情社會,靠關(guān)系、拼人脈、講感情已經(jīng)成為諸多行業(yè)的“潛規(guī)則”。但是,個人消費、打牌輸了、安排住宿這些都要“開發(fā)商”買單難道也算是“人情往來”嗎?答案不言而喻。
無疑,這些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是造成袁智林貪污腐敗的主要原因,然而,也正因有如此厚重的“禮”才撼動了官員手中的權(quán)力。

袁智林可謂是“在其位,謀己利”的典型代表,在他眼里,完全是把赤裸裸的受賄所得強硬性的當作是“人情往來”,把明顯的權(quán)力腐敗說成是人之常情,大肆收取好處費還認為不違紀違法,這完全是在混淆是非,其根本就是想逃脫法律的嚴懲。

筆者認為,對于廣大黨員干部來說,“收錢”是一條不能觸碰的底線,逾越了這條底線,就是以權(quán)謀私、腐敗墮落。官員腐化墮落的理由千奇百怪,但其結(jié)局都是一樣,只要敢腐敗,必定會受到嚴懲。(劉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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