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把手”的權力過分集中,大權獨攬,加之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大大增加了他們的腐敗幾率。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曾介紹:在所有受紀律處分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比例占總數1/3以上,廳局級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比例更高。
筆者認為,對“一把手”的“三權”設限,可謂好處多多:有利于避免一把手“一把捏”、“一把抓”、“一言堂”,在環(huán)境機制上為領導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條件;有利于調動副職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增強班子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讓副職們不再盲目“服從”或犯糊涂;有利于分解“一把手”的重擔和責任,讓他們從繁瑣的事務中解脫出來,以更多的精力去謀大事、抓發(fā)展;方便“一把手”合情合理地拒絕一些說情和應酬,構筑抵制不正之風的“擋箭牌”和廉潔從政的“防火墻”。
當然,“不直接分管,不代表甩手不管。“放權與監(jiān)督同步推進,一把手肩負起監(jiān)督責任。”配合“分權”還應出臺相應的人財物管理的具體措施、權力運行和問責追究制度,明確“一把手”不再握有“拍板權”,承擔起監(jiān)管權,以確保“副職分管、正職監(jiān)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