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明:勞教制度被廢除 用什么彌補空白?
2013-12-17 10:36:45 來源:漢網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yǎng)制度。(12月17日 央廣網首頁)

   目前,各地正在加快廢止勞動教養(yǎng)的步伐。上海收教人員已經全部依法解教,有關勞教場所和干警的轉型正在有序推進;湖南所有勞教人員已被釋放,送回原籍所在地,勞教所也正向強制戒毒所轉型;深圳兩個勞教所年底前也將全面轉型為強制戒毒所。但是勞教制度被廢除,有什么可以彌補留下的空白?

   社會的期待不僅止于對勞教制度的廢止,更盼望國家能夠重建一部替代性的良法,為制度轉型確立一攬子的理性化方案,最終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和現代文明執(zhí)法體系,實現社會公共治理與公民權利自由的雙贏。因此,唯有健全的立法能夠彌補勞教被廢除空白!

   依法明確適用對象。隨著治安形勢的變化,地方性法規(guī)也在擴充其適用對象,從而使勞動教養(yǎng)適用對象增加過多過快,甚至在實踐過程中被“靈活地”濫用,一些不應當被勞教的人員。因此,勞動教養(yǎng)立法時,必須使其適用對象法定化,避免對象上的泛化。最大限度地防止裁量隨意性以及自由裁量權力的濫用,不能單純地以違法者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為決定處分的定性因素。

   完善程序,加強監(jiān)督。現行勞動教養(yǎng)制度之所以被人詬病,就是由于偵查權、提起權、決定權、復核權集于一身,被稱為典型的“警察罰”,打破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系。實行決定權的司法化、公開化,也就是必須把決定權交由法院行使,公開審理;學習借鑒一些西方法治國家的通行做法,設計“申請-決定”的程序,這可以改變公安機關自偵自鑒自裁自查的處理方式,是確保司法矯治程序正當性的最佳模式。

   這些落實中央改革決策的措施,正在將社會推向一個“后勞教時代”。也就是勞教制度的取消,只要及時用健全的立法彌補勞教制度留下的空白,要有足夠審慎而科學的法律制度予以銜接,將以往通過勞教予以規(guī)制的違法和輕罪行為,有效納入社會治理的法治軌道。就一定能夠更合情合理,更科學的,更切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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