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市民因包裝有瑕疵要求10倍賠償敗訴
2018-04-08 15:28:00 來源:寧波日報
  食品包裝有瑕疵,消費者是否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要求生產者或銷售商承擔10倍賠償責任?寧海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食品消費糾紛,對幫助人們正確理解相關法律概念具有一定意義。
  2016年年底,徐先生在寧海某超市購買了10瓶橄欖、葵花籽食用調和油,花費649元。徐先生后來發(fā)現(xiàn),這些商品并未明確標示橄欖油和葵花籽油的具體含量。他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不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存在誤導消費者之嫌,商家應退還貨款并以銷售價的10倍進行賠償。因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徐先生將該超市起訴至寧海縣人民法院。
  此案庭審時被告承認,涉案商品未標注橄欖油和葵花籽油的添加量,的確存在瑕疵。被告同時認為,商品標簽存在瑕疵并不代表該商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駁回徐先生按銷售價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請。
  經審理,寧??h人民法院判決超市退回徐先生貨款649元,徐先生同時退回涉案的10瓶調和油,對徐先生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寧??h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我國出臺并實施《食品安全法》,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廠家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必須強調的是,消費者如果主張10倍賠償金,是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的,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必須證明食品本身存在有害于消費者健康的情況,如涉案食品有毒、食用后會產生不良后果等。
  在本案中,被告所售的商品未標注橄欖油和葵花籽油的含量,確實有瑕疵,但徐先生無法證明該食品存在具體的安全問題、會對其造成不良反應或后果,其實際上也沒有使用過這種商品。因此,徐先生要求超市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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