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為規(guī)定”并非官員貪腐的“充分條件”
2015-10-20 15:32:12 來源:漢網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法院對陵水縣原副縣長李宗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對其犯罪所得168.8萬元(含已退繳5.9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10月20日中國新聞網)

建筑公司總經理柯景淵給李宗春送上的5萬元,是李宗春自2001年6月任縣財政局局長后收的第一筆好處費。就是這第一筆賄款,讓李宗春大開眼界,他徹底“領悟”了權力與金錢的特殊關系。從此之后,李宗春的撈錢路,便從此打開,從一開始的被動受賄,到后來的主動索賄,記錄著李宗春思想與行為的步步淪陷。

從一開始“被送錢”5萬的“半推半就”,到后來主動索賄30萬游刃有余,到底是什么造就了李宗春的“狼子野心”?一是李宗春自身意志力、自制力薄弱,沒有深刻認識到“公權力”的運行方式與規(guī)則。而是被金錢熏紅了雙眼,當請托人抱錢求“后門”的時候,李宗春第一刻想到的并不是斷然拒絕,而是瞬間領悟了權力與金錢的特殊關系,并且暗自竊喜,發(fā)現了一條財源滾滾的“撈錢路”。

二是政治生態(tài)存在著一定的“污穢風氣”。柯景淵稱“給業(yè)主單位領導送些好處費是建筑行業(yè)不成文的行規(guī)”。難道給領導送錢就是其中的“潛規(guī)則”?如果真是這樣,那這足以讓李宗春放縱自己,因為大家都在“撈”,自己不撈反而可能引起同僚的“排擠”,大環(huán)境就是這樣足以成為李宗春放縱撈錢的理由。

三是監(jiān)督的缺位。即使李宗春手中有權,其廉政意識不堅定,看見別人撈錢時候存在僥幸心理,也不足以構成其撈錢的“充分條件”,因為還有最后一道監(jiān)督防線,如果監(jiān)督足夠有效,李宗春也不敢肆意妄為。但是李宗春的貪腐行徑,足以證明監(jiān)督效力的缺失。

筆者認為,官員貪污受賄行為的形成成因復雜,不僅有官員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官員相互影響的原因,監(jiān)督的缺位更是難辭其咎,官員貪腐的治理也不能夠憑一朝一夕就能治理完成。但是,既然拉開了“反腐序幕”就要一干到底,反腐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只要有“貪腐案”的發(fā)生,就會有“貪腐人”被查處。直到最后形成官員不敢腐、不想腐。(胡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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