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開路虎,醉翁之意不在“借”
2015-09-28 15:23:48 來源:漢網

今天,有媒體報道稱,8月22日陜西榆林神木縣旭瑞能源發(fā)生火災,致2人死亡,神木大柳塔鎮(zhèn)紀委書記在現(xiàn)場開著路虎打著遮陽傘。對此,當事書記張志忠回應稱,路虎不是我的,當天太熱,廠家給找了一把遮陽傘。(9月24日,中國青年網)

按照鎮(zhèn)紀委書記的正常收入水平,路虎這類動輒4、50萬起跳的豪車想來買不起更養(yǎng)不起。但神木這位鎮(zhèn)領導卻“不走尋常路”,開著與自己收入水平不符的豪車到事故現(xiàn)場視察工作,讓人實在納悶到底是家底本就豐厚,“身正不怕影子斜”,還是心大到覺得這都不是事兒。

這位“心大”的官員辯解稱,車并非自己所有,不過他人借來開開而已。我們姑且不論這理由是否站得住腳,但愿意無償出借豪車給一個黨員領導干部使用這件事本身似乎更值得我們深究。企業(yè)借豪車給官員使用的新聞早已不再新鮮,先有陜西白河縣委書記郭德林座駕為一輛價值百萬的途銳,后有三亞天涯鎮(zhèn)黨委書記張作壯開著一輛40萬起跳的進口豐田普拉多,而這些“豪車”無一例外都是當?shù)仄髽I(yè)借與使用的。

這些企業(yè)如此大方無私,為何不見平常給普通人獻愛心的身影,只見善意都給個別干部得了去?可見,這“慷慨”也是有條件,這“大方”也是要看對象的,借用這事兒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已。說到底,企業(yè)之所以愿意無償出借,并非因為官員本人的個人魅力,不過是看中其手中權力能夠帶來的可預期收益罷了。借出去的車雖然所有權并未發(fā)生轉移,但這類易耗品的使用權卻實實在在的轉移到了使用者手中,這無疑是一種變異的“行賄受賄”罷了。所謂“吃人嘴軟,拿人手短”,無償借用了別人幾十上百萬的車,怎么也該“投桃報李”,在日后的工作中有所通融,有所表示。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哪怕“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也不影響受賄的認定。雖然沒有證據(jù)表明這輛路虎是永久借用給這位紀委書記,但這背后到底有沒有權錢交易,有沒有利益輸送,還需進一步深查。唯希望最后別“高高抬起,輕輕放下”的變成一還了之然后不了了之。(任評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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