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為平民而降,是對生命的珍視|長江評論
2019-04-04 20:23:00 來源: 長江日報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降半旗志哀。記者戴旻陽 何曉剛攝
  長江日報評論員 楊于澤
  經四川省政府請示、國務院批準,四川涼山州西昌市、木里縣4月4日降半旗,向在撲救木里森林火災中犧牲的30位英雄志哀。這一做法在社會上引起熱烈反響,很多網友在留言中表達了對火災中英雄的崇敬,也表示要向英雄學習。很多人身上的榮譽感、責任感被激發(fā)出來了,可以說,降國旗已經起到了凝心聚力的作用。
  這次涼山州西昌市、木里縣降半旗,是有法律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發(fā)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而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屬于特別重大事故。參照這個標準,30名救火人員在撲救木里森林火災中犧牲,降半旗志哀符合社會期待。
  關于國旗降半旗志哀的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此前社會上有過一些討論?!秶旆ā返谑臈l有兩個條款,第一款規(guī)定對四類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是必然的;第二款規(guī)定“可以下半旗志哀”,即可以靈活處理。討論的焦點,是如何激活《國旗法》第十四條中“可以下半旗志哀”的規(guī)定。上個月,江蘇響水發(fā)生化工廠爆炸事故,造成64人死亡、危重21人、重傷73人,當時就有人呼吁為死難者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志哀,分析起來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表示哀悼,二是在哀悼的基礎上加上致敬之義。為國家重要領導人逝世下半旗,就是兼具哀悼與致敬的意義;而為其他死難者下半旗,就是志哀的本義,如果屬于為國家和人民利益而犧牲的情況,也不排除有敬意在。但總而言之,降半旗表示大家是一個共同體,它帶來國家認同、情感共鳴。為逝者降半旗,具有凝聚民心、集聚民力的作用。
  有資料顯示,歷來我國國旗降半旗志哀的情況有50多次,1998年及以前主要是為黨和國家重要領導人、世界上有重要貢獻的政治家而降,但1998年之后情況已發(fā)生很大改變。近20年來,我國先后16次安排國旗降半旗為逝者志哀,包括為汶川地震遇難者、玉樹地震遇難者、甘肅舟曲特大泥石流遇難者降半旗,也包括2次為香港遇難同胞降半旗。國旗越來越多地為普通人的不幸死難而降。
  但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成確定性的降半旗志哀,目前似乎具有太多不確定性。原因是,法律規(guī)定本身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可以下半旗志哀”是“可以”,而非“應當”“必須”;同時,什么叫“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什么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目前也無明文規(guī)定。
  國旗降半旗,本質是對逝者的尊重與對生命的珍視。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國旗為逝者而降,其實可以說是普遍的社會期待?,F(xiàn)在下半旗的情形已經多樣化,為誰而降、在什么地方降,更加需要規(guī)范化,特別是什么屬于“發(fā)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的情形,應當進一步明確??紤]到中國地大人多,還可以采用地方性降半旗志哀的做法。國旗飄揚在旗桿上,更要讓它飄揚在人民心中。
  【編輯:朱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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