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合作方損害“東家”利益,不誠信勞動者被法院判賠三萬余元
2018-11-30 20:49:00 來源: 長江日報
  長江日報融媒體11月30日訊公司職員在工作中勾結項目合作方損害己方公司利益,消失一個月后,居然“搖身一變”成為合作方公司員工。長江日報記者30日獲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陳某違反勞動合同為由,判處陳某支付武漢某策劃公司、深圳某商業(yè)公司違約金38541.2元。
  2014年2月,武漢某策劃公司、深圳某商業(yè)公司與27歲的勞動者陳某建立勞動關系,此后,陳某一直在兩公司任項目策劃經理一職,月收入5000元左右。
  2014年6月,武漢某策劃公司、深圳某商業(yè)公司與某農機公司簽訂商業(yè)合同一份,合同標的近百萬,作為項目策劃方,為該項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陳某作為主要對接人員被委派到合作方項目地址工作,掌握大量關于該項目的內部商業(yè)信息,并且常駐在某市的項目處。
  2014年7月底,農機公司突然向商業(yè)公司的代表陳某提交一份書面解除合同的函件,《解除合同通知函》載明:“因貴公司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完成約定的條款內容,故通知解除與貴公司2014年6月26日簽訂的合同。經與貴司協(xié)商同意解除上述合同,并由貴公司指定陳某代為簽收?!?陳某接到合同解除通知函后,在未向己方公司匯報,亦未得到任何授權的情況下,貿然代表己方公司簽收了合同解除通知,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蹊蹺的是,陳某前腳簽收完合同解除通知,后腳馬上以個人原因向深圳某商業(yè)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然后消失得無影無蹤,任憑公司如何主動與其聯(lián)系,陳某電話不接,短信不回,拒絕溝通。2014年9月,陳某在未辦理離職手續(xù)的情況下,到合作方農機公司上班。
  武漢某策劃公司、深圳某商業(yè)公司負責人得知消息后,非常氣憤,認為陳某違背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行業(yè)規(guī)則,性質惡劣,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此,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陳某支付違約金19余萬元。2016年12月,一審法院以公司未向陳某支付競業(yè)禁止補償金為由駁回公司訴請。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在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與公司辦理任何交接手續(xù),并在離職后的1個多月即前往合作方工作,陳某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第六條、第九條有關保密與競業(yè)禁止義務的約定,存在違約行為,理應向兩公司支付違約金。
  綜合考慮陳某的工資數(shù)額、工作年限、職務、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等因素后,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陳某支付武漢某策劃公司、深圳某商業(yè)公司違約金38541.2元。 (記者梁爽 通訊員王田甜 孫澤樺)
  【編輯: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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