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法院院長:法官不想審判公開怕言多必失
來源:法制晚報
法制晚報訊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陳冀平表示,《決定》用比較大的篇幅談到了我們現(xiàn)在在法律實施當中的問題,這也說明法律實施在國家建設方面的重要性。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的嚴格實施。
11月1日,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在第四屆中國法律實施論壇上表示,法治實施體系不僅包括傳統(tǒng)的執(zhí)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還應包括憲法實施體系、依法執(zhí)政體系和法治實施的反饋體系。
本屆論壇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法律實施”為主題,來自全國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檢法司等部門的專家學者300余人參加會議。
江必新表示,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建設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是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和法治走向成熟的標志。意味著從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有效銜接、有機銜接,共同發(fā)力,實現(xiàn)實施效果最大化。
針對《決定》提出的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專家們認為,未來應從完善庭上對抗的辯護制度、保證證人出庭、落實審判判斷過程的實質公開等多個角度,進一步將要求落到實處。
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陳冀平在會上表示,四中全會召開對法律實施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要求,習近平同志講話里面談到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的嚴格實施。保證法律的嚴格實施,作為我們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重點。法律實施的怎么樣,也是衡量我們法治中國建設一個重要的功能。
《決定》用比較大的篇幅談到了我們現(xiàn)在在法律實施當中的問題,這也說明法律實施在國家建設方面的重要性。
“我覺得法律實施的問題是多方面的,科學立法、行政執(zhí)法、行政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實施的問題。”陳冀平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目前有243部法律,將近700部的行政法規(guī)及幾千部地方法律法規(guī),但是現(xiàn)在有些法律還在“睡覺”。
陳冀平說,可操作性不強和針對性不強可能是這些法律“睡覺”的兩個主要原因。
“我們要致力于把復雜的法律問題簡單化,讓老百姓一看就明白,一看就懂。‘酒駕入刑’四個字就很清楚。”陳冀平說,要讓老百姓能夠更好地理解、接受法律。老百姓懂法、知法,才能守法,法律才能更好地實施。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肖北庚在發(fā)言中提出,《決定》提出的建立國家憲法日、憲法宣誓制度,健全人大的憲法監(jiān)督制度和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都是這些實施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健全憲法實施是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180多項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決策之一,形成憲法權威的一個關鍵環(huán)節(jié)就是對憲法實施作出評價”。肖北庚認為,要實施憲法評價,首先需要設計一個評價機制,而其中最核心的應是評價主體。
應授予這個評價主體對國家各級各類機關進行評判的評價權,無論是具有權威評價的機關還是國家機關都要通過收集信息整理分析和發(fā)布報告來實現(xiàn)。在這個信息收集整理發(fā)布過程中,會讓社會了解認識憲法,進而樹立憲法權威。
憲法實施評價是推動憲法規(guī)范、全面實施的原動力。從實施角度來看有四個類型,第一個是綱領性的政策性的規(guī)范;第二個是國家機構規(guī)范;第三類就是最核心最基礎的規(guī)范,就是公民基本權利規(guī)范,其中包括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利和要自我發(fā)展的社會權利;第四個規(guī)范就是法律實施的規(guī)范,這類規(guī)范就是明確任何人、任何國家機關不能夠做出否定性的表述,尤其是否定性的行為。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楊萬明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的重點應該放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中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有利于強化訴訟整體運行機制,實現(xiàn)刑事的公平正義,意義非常重大”。
楊萬明表示,確定以審判為中心就是以審判的標準為指引,以審判的要求來規(guī)范,通過庭審樹立司法裁判的標準,不斷提高偵查工作的能力,更好滿足公民的要求。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以審判為中心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的完善和發(fā)展。以審判為中心,意味著任何公民要定罪量刑,必須經過法院依法來判決。
對此,楊萬明表達了相同的觀點,他表示,公開、公平審判正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以審判為中心,意味著刑事訴訟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要素,如偵查、起訴等最后都要匯集到審判當中來,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最終對被告人作出裁判,未經法院審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認定為有罪。
公安、檢察院和法院該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陳光中表示,以審判為中心,絕不意味著輕視偵查起訴,相反偵查起訴在審判為中心來說,對它要求更加嚴格。
《決定》里明確,要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jù)要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我的理解首先要經得起審判的檢驗,也就是從源頭上更加強調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陳光中說。
楊萬明表示,公檢法三者之間不存在領導關系,在職能分工上面也不存在所謂的你高我低,“以審判為中心強調的是裁判標準、結果對偵查等行為的指引作用”。
要真正將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落到實處,專家們認為,首先要尊重法院的司法權威,其次要用對抗的辯護制度來保證審判權的獨立行使,最后,要保證證人、鑒定人能更多出庭。陳光中說,《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證人、鑒定人的出庭制度,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決定》明確提出,要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zhí)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引起執(zhí)行法官群體的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認為,這種分離應是一個相對的、有限的分離。把執(zhí)行權仍保留在法院內部,由法院繼續(xù)實行執(zhí)行權,在最高法院以下,可以考慮從中級法院分離出去,隸屬于高級法院或者隸屬于最高院。
肖建國表示,民事執(zhí)行權應該是一個復合的、廣義的概念,既包括民事審判權,也包括其他大量的權利。比如說民事司法中司法行政的管理權、公民知情權,等等。因此,那種將民事司法權簡單等同于民事審判權是一種錯誤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兼執(zhí)行局局長劉貴祥認為,討論執(zhí)行權和審判權的分離,首先要回歸命題本身,即分離是為了解決什么問題?如果沒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僅僅將執(zhí)行權從法院分離,也是無法徹底解決當前的執(zhí)行難問題。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劉明在發(fā)言中提出,審判公開應包含形式公開和實質公開兩層含義,形式公開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司法程序運行步驟、階段過程、實現(xiàn)結果等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而實質公開是司法程序中有關事實和法律認識判斷過程對當事人和社會的公開。
“從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shù)法院還是停留在形式公開的層面,如網上公布開庭的時間地點,公開開庭允許公民旁聽,司法文書上網等等。”劉明表示,但得出這個裁判結果的形成過程、理由和依據(jù)的公開,目前還存在欠缺。
什么原因使我們對裁判結果形成過程的公開重視不夠?劉明認為,從歷史上講,我們一直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制度設計上也更偏重于形式公開。比如說最高人民法院從1999年到現(xiàn)在,發(fā)布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對審判公開相關具體問題做了規(guī)定,但是對審判公開的表述,卻僅止于開庭審理和宣判兩個層面,對裁判理由公開的要求表述得比較少。
從法院隊伍的主觀方面,對裁判結果形成過程也持有不能公開、不愿公開和不敢公開的觀念。劉明說,“一方面法官隊伍仍有部分人員能力欠缺,沒有能力寫出一份邏輯縝密,論證詳盡的裁判文書。另一方面是近年來法院案多人少,大多數(shù)法官承受著較大的辦案壓力,部分法官怕言多必失。”
為此,劉明建議,一是推進文書樣式的改革,建立剛性的制約機制;二是以庭審小節(jié)為依托,強化庭審中的新政公開;三是開展不同意見公開機制試點,審慎地展示不同的意見,可以選擇涉外、知識產權等類型案件展開不同類型案件的試點,讓社會公眾全面了解裁判文書形成的依據(jù)和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