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食品吃壞肚子,超市是否應擔責?
2023-05-03 09:51:00 來源:騰沖市人民法院微信號
  去超市購物,是我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生鮮水果、日用百貨等大部分生活物品,都能在超市購買到。通常情況下,超市的物品在質量安全上面都能得到保證。但近期,小余卻因在超市買到了過期食品將該超市起訴到了法院。

  案情簡介:
  2月9日,小余到騰沖某超市購買食品,回到家中食用后出現(xiàn)嘔吐、拉肚子等癥狀,經查看,發(fā)現(xiàn)當天所購食品中鮮豆豉食品包裝日期為2023年2月7日,保質期為2023年2月7日,在自己購買食用時已屬過期產品。小余遂找到超市理論,要求賠償,后雙方因賠償事宜發(fā)生爭執(zhí),小余為維護自身權益,將該超市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經調查了解,明確了雙方的矛盾焦點,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經過法官釋法明理,超市方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承諾以后一定會嚴格把控好產品質量問題,并向小余表示了歉意。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超市賠償小余人民幣200元。
  法官提醒:
  食品銷售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定期對庫存和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可能危及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同時,作為消費者,當自己合法的消費者權益被侵害時,無論金額大小,都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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