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答復|僅違法而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準,能否用第136條免罰?
2023-03-23 09:14:00 來源:
  問:
  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我們會說這個經營者違“法”, 即違反《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0項,而不會說這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也就是說,消費者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說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的食品”,理應無法獲得十倍賠償的,即消費者想要獲得十倍賠償是無法可依的。 當然,最高院指導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與我的說法相反。
  如果“食品中違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質”(見第1—6批匯總),比如吊白塊等,那么我們是用《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項定性的。顯然,這個食品經營者的行為是違“法”而不是違“食品安全…標準”。而《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用詞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我想問的是:對于這種違“法”的行為,是否不得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換種說法,只違反《食品安全法》法條、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到底能不能適用第136條免罰?
  答:
  現實中,有部分經營企業(yè)明知經營的食品是違法食品(主動宣稱功能主治),送檢檢不出已有標準或者已知禁止添加的化合物,非法添加母核相同功能相同的化合物衍生物,用檢驗報告等資料信息來逃避責任和處罰,此類行為很多涉及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建議嚴格按照法條執(zhí)行,執(zhí)法不僅僅是針對個案的執(zhí)法,還是一種對違法行為的威懾。
  回復部門:執(zhí)法稽查局 時間: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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