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總局您好,請問超市銷售區(qū)貨架上擺放過期預包裝食品是銷售過期食品行為嗎?應該怎么處罰?
答:
食品經營者將食品擺上貨架,即可視為提出了合同的要約,消費者購買即達成合意。在放上貨架的時候,經營者已經把該商品視為了一個可用于出售的商品。超過保質期食品陳列于貨架應定性為經營禁止經營食品違行為。如果超市便利店雖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對其所銷售的食品生產日期進行管理,但仍然將過期食品實際銷售給了顧客并開出了銷售票據(jù),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但如果通過高科技技術手段對所銷售食品的生產日期進行管理,在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就無法結賬,并以此杜絕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可能性,也避免了人工管理可能出現(xiàn)的疏漏的情況,在實際案件辦理中可結合案情實際,依據(jù)《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相關規(guī)定進行裁量。
回復部門:執(zhí)法稽查局 時間: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