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牛排、標簽未標注“非即食”字樣,這家企業(yè)被罰11萬元
2022-12-28 14:35:00 來源:食品伙伴網(wǎng)
  違法事實
  疫情期間,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從事牛排套餐的團購經營,對外推廣時宣稱按照盲盒的形式售賣,但實際經營中并未按照盲盒形式;另查明,當事人通過投料、速凍、包裝等工序生產撒鹽1號牛排銷售給上海X公司。該牛排標簽標稱食品名稱為撒鹽1號牛排,產品類別為速凍菜肴制品(生制品),產品標準為SB/T10379,貯存條件為小于等于18攝氏度條件下冷凍保存。該食品為非即食,當事人未在食品標簽標注非即食的字樣。
  處罰結果
  當事人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牛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責令改正,處罰款壹拾萬圓整。
  當事人生產撒鹽牛排未標注非即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九)項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沒收違法所得壹仟貳佰陸拾伍圓,處罰款壹萬圓整。
  綜上,沒收違法所得0.126500萬元,罰款11.000000萬元,責令改正
  上海市青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青處〔2022〕**********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青浦區(qū)***。
  經查實,當事人為一家從事牛排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企業(yè)。2022年4月10日,當事人開始對本市靜默小區(qū)從事牛排套餐的團購經營,制作好團購宣傳頁,聯(lián)系到部分小區(qū)團長,由團長發(fā)到小區(qū)的微信群進行推廣,(團購宣傳頁具體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封控保供上海特供,預定須知:1、市區(qū)內(崇明除外),滿50份送至指定小區(qū)門口;2、下訂單后24小時內送至目的地;3、六種產品隨意搭配8包產品,至少3個品種以上產品。***防疫盲盒套餐228元6款產品隨機配8包至少3個品種以上,50份起免費配送,菲利牛排170g3包,黑椒牛排150g3包,雪花牛仔粒200g2包,經典牛柳300g2包,甄品牛肉條300g1包,帶骨眼肉牛排200g2包)。當事人共接收到位于XXXX等6個小區(qū)的訂單,共銷售344套套餐,銷售收入為68171.8元,當事人按照盲盒的形式進行推廣,但實際經營中并未按照盲盒形式,發(fā)貨均是一個套餐按菲利牛排170g3包、黑椒牛仔骨150g3包、雪花牛仔粒200g2包。
  另查明:2022年3月18日前,當事人宣傳頁所載的六款食品的銷售價格為菲利牛排170g26元/包,黑椒牛排150g25元/包,雪花牛仔粒200g24元/包,經典牛柳300g26元/包,甄品牛肉條300g27.5元/包,帶骨眼肉牛排200g28元/包。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4月17日、2022年4月30日通過投料、速凍、包裝等工序生產撒鹽1號牛排(凈含量183克/包)175盒、100盒,后全部以27.26元/盒的單價銷售給上海X公司。該牛排標簽標稱食品名稱為撒鹽1號牛排,產品類別為速凍菜肴制品(生制品),產品標準為SB/T10379,貯存條件為小于等于18攝氏度條件下冷凍保存。該食品為非即食,當事人未在食品標簽標注非即食的字樣。當事人違法生產的貨值金額為7496.5元,違法所得1265元。
  根據(jù)上述查明的事實,我局于2022年11月16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jiān)青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局提出聽證請求,后于11月25日又書面撤銷了聽證請求。
  當事人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牛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責令改正,處罰款壹拾萬圓整。
  當事人生產撒鹽牛排未標注非即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九)項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沒收違法所得壹仟貳佰陸拾伍圓,處罰款壹萬圓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中關于違反價格法的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浦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依法向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中關于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浦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青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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