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公布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2-12-28 11:05:00 來源:
  濟南市市場監(jiān)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jiān)管風險和壓力最大”領域,持續(xù)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集中優(yōu)勢兵力,嚴懲違法行為,服務保障民生,依法嚴厲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的違法行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濟陽縣苗鄉(xiāng)餅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案
  2022年4月1日,根據投訴舉報,濟陽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到濟陽縣苗香餅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fā)現“衛(wèi)龍小面筋”共25袋,其標簽上面標有“保質期:120天”字樣,標有生產日期的一側均被剪切,其中2袋顯示鋼印字樣 “DB2021 1110A114”,當事人正將已開封的4袋小面筋向面餅中間包夾。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衛(wèi)龍小面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國家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一直處于高壓打擊態(tài)勢,保護群眾舌尖上安全是市場監(jiān)管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將堅決守好民生安全底線,始終保持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切實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墻”。
  二、濟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1日,濟南市市場監(jiān)管局在國抽系統中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顯示濟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香菇(分裝),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H/T 1013-2015《香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香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9萬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標簽對消費者購買行為起到關鍵引導作用,因此必須確保食品與標簽內容相符?!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維護好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權等合法權益。
  三、濟南槐蔭浙客隆生鮮便利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芹菜)案
  2022年7月26日,槐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濟南槐蔭浙客隆生鮮便利店購進的食品(芹菜)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檢,經檢驗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合格芹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甲拌磷有觸殺、胃毒、熏蒸的作用,其主要用途有內吸殺蟲、殺螨劑。甲拌磷進入植物體后,由于植物代謝的影響轉化成毒性更大的氧化物,導致昆蟲取食后體內神經組織的乙酸膽堿活性受到抑制,破壞正常的神經沖動傳導從而中毒死亡。由于在植物體內藥效期保持的時間長,應特別注意殘留毒性。濟南槐蔭浙客隆生鮮便利店經營不合格芹菜產品,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嚴重威脅消費者身體健康。
  四、濟南槐蔭峰玲水產店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槐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協查函,稱濟南槐蔭峰玲水產店經營的鯉魚,經檢驗“孔雀石綠”項目不符農業(yè)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濟南槐蔭峰玲水產店于2021年10月21日銷售過涉案的不合格鯉魚。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鯉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構成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孔雀石綠”是人工合成的有機化合物,是一種有毒的三苯甲烷類化學物,既是染料,也是殺真菌、殺細菌、殺寄生蟲的藥物,長期超量使用可致癌,無公害水產養(yǎng)殖領域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研究發(fā)現,孔雀石綠進入水生動物體內后,會快速代謝成脂溶性的無色孔雀石綠。孔雀石綠具有潛在的致癌、致畸、致突變的作用。濟南槐蔭峰玲水產店經營不合格“鯉魚”產品,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嚴重威脅消費者身體健康,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五、市中區(qū)田口純干生鮮肉經營部(楊立珍)經營苯并[a]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4月8日,市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市中區(qū)田口純干生鮮肉經營部銷售的散裝小磨香油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散裝小磨香油的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苯并[a]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小磨香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小磨香油是群眾家中常備的食品植物油,本案中涉及的“苯并[a]芘”屬于世界衛(wèi)生組織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公布的1類致癌物。本案的順利查辦實現了“查辦一案、警示一片”的執(zhí)法效果,切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
  六、濟南騰銳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未按規(guī)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2年5月18日,歷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濟南騰銳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fā)現其經營場所內待售的57袋“勺匠獅子頭”肉丸,均已超過12個月保質期,且沒有如實記錄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未按規(guī)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過期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過期的食品可能會發(fā)生霉變或者變性,食用后很容易導致胃腸道感染;如果過期食品中有毒物質大量超標,甚至會嚴重威脅到人體的組織器官和神經系統。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確保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濟南雅奇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7日,根據線索,市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在對濟南雅奇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團糕(蛋黃味)進行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使用的蛋黃餡為復合配料,加入量在整個青團糕配料中占48%,大于規(guī)定中的25%。依據《GB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應在標簽配料中標注為蛋黃味餡(含脫氫乙酸鈉),該企業(yè)在最終產品標簽中未正確標注。當事人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并處罰款1.9萬元的行政處罰。
  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作為食品添加劑,廣泛用作食品的防腐劑,少量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長期大量食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超標的食品,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影響。所以國家明確規(guī)定,米粉類制品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yè)應重點把關食品配料或輔料的質量,正確規(guī)范標注食品標簽,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八、濟南維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3日,濟南市市場監(jiān)管局在國抽系統中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顯示濟南維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生產的烘焙調理奶油,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油脂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烘焙調理奶油、并處罰款6.4萬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的酸價過高,可能會導致人體腸胃不適、腹瀉并損害肝臟。當事人是食品生產的委托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對委托生產的食品的安全負責。作為食品生產者,應當對所經營的食品承擔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否則,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馬玉振涉嫌經營含有藥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日,槐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位于槐蔭區(qū)匡山小區(qū)馬玉振住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馬玉振經營的“植物偉哥”、“德國小鋼炮”、“金槍不倒”等預包裝食品,標注適宜人群為陽痿、早泄等,且標注為中藥、植物成份等。經檢驗,上述批次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份。因當事人經營的食品中含有藥品,其行為涉嫌犯罪,該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濟南市公安部門辦理。
  西地那非是一種處方藥,發(fā)生過中風、心臟病發(fā)作、低血壓、有某些罕見的遺傳性眼病和色素性視網膜炎的患者禁用。該藥必須在醫(yī)生指導下使用。使用西地那非帶來的不良反應包括頭痛、潮紅、消化不良、鼻塞及視覺異常等癥狀;若與硝酸甘油同時服用,會造成血壓疊加下降。在脫離醫(yī)生指導的情況下使用西地那非,會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馬玉振經營的上述食品,添加有西地那非的藥物成份,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十、趙新美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豬肝案
  2021年9月29日,章丘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不合格《檢驗報告》,顯示趙新美經營的豬肝(購進日期:2021-09-28),經檢驗磺胺類(總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趙新美(生鮮肉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豬肝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中規(guī)定,磺胺類在所有食品動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殘留限量為100μg/kg。長期攝入磺胺類超標的動物性食品,可能導致泌尿系統和肝臟損傷,以及造成甲狀腺增生、胎兒畸形和損害造血系統等問題,危及人體安全和健康,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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