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市嘉定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上海**********醫(yī)院北部院區(qū)報告,稱有多名上海****有限公司員工病例因腹脹、腹瀉等疑似食物中毒癥狀正在該院就診。接到相關報告后,該局隨即前往開展調查處置,并配合區(qū)疾控中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采樣工作。調查發(fā)現病例有共同飲食史,肇事餐次疑似為當事人食堂當日提供的中餐。
當事人食堂中餐菜品為青椒洋蔥回鍋肉、土豆燒鴨、口水雞、蔥油火腿腸、米莧、青椒土豆絲、白菜粉絲湯、冷面、米飯。根據嘉定區(qū)疾控中心實驗室檢測結果顯示,留樣食品樣品中4份金黃色葡萄球菌陽性,病例肛拭子樣品 1 份金黃色葡萄球菌陽性,且具有同源性。結合衛(wèi)生學調查結果,嘉定區(qū)疾控中心判斷本次事件為一起由金黃色葡萄球菌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涉及9 人,餐次為當事人食堂提供的當日中餐,可疑食物為青椒土豆絲、米莧、青椒洋蔥回鍋肉、烤腸、米飯、冷面。
又查,當事人當日提供的菜品口水雞和冷面屬冷食類食品。當事人在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而擅自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經營活動。
處罰結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罰款人民幣拾柒萬圓整;
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行為:罰款人民幣捌萬伍仟圓的處罰。
綜上,罰款人民幣拾柒萬圓整。
上海市嘉定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嘉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嘉定區(qū)**********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2022年7月30日17時,我局接到上海**********醫(yī)院北部院區(qū)報告,稱有多名當事人員工病例因腹脹、腹瀉等疑似食物中毒癥狀正在該院就診。接到相關報告后,我局隨即前往開展調查處置,并配合區(qū)疾控中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采樣工作。調查發(fā)現病例有共同飲食史,肇事餐次疑似為當事人食堂當日提供的中餐。
我局依法于2022年8月9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有下列違法事實:
當事人食堂7月30日中餐菜品為青椒洋蔥回鍋肉、土豆燒鴨、口水雞、蔥油火腿腸、米莧、青椒土豆絲、白菜粉絲湯、冷面、米飯。根據嘉定區(qū)疾控中心實驗室檢測結果顯示,留樣食品樣品中4份金黃色葡萄球菌陽性,病例肛拭子樣品1份金黃色葡萄球菌陽性,且具有同源性。結合衛(wèi)生學調查結果,嘉定區(qū)疾控中心判斷本次事件為一起由金黃色葡萄球菌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涉及9人,餐次為當事人食堂提供的當日中餐,可疑食物為青椒土豆絲、米莧、青椒洋蔥回鍋肉、烤腸、米飯、冷面。當事人當日中餐所使用的原料均已加工成菜品,剩余的菜品在當日均已銷毀。
又查,當事人當日提供的菜品口水雞和冷面屬冷食類食品。當事人在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而擅自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經營活動。當事人自七月起共制作過三次口水雞和一次冷面,且已全部銷售,無原料與菜品剩余。
當事人7月30日當日中午共有287名員工在食堂就餐,餐標8.5元/人,故當事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貨值金額為2439.5元。當事人每餐包含一大葷一小葷一素一湯一主食,難以計算口水雞和冷面作為其中一個菜品的貨值金額,故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貨值金額難以統(tǒng)計,按不足一萬元認定。當事人員工在食堂就餐作為員工福利,不收取任何費用,故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陳述、書證、鑒定意見等。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jiān)嘉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同時告知當事人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依據法定期限,當事人逾期未提出。
當事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制定和落實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的規(guī)定。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guī)定。
對于當事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人民幣捌萬伍仟圓的處罰。
對于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人民幣捌萬伍仟圓的處罰。故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拾柒萬圓整。
現要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以處罰。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嘉定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嘉定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