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標簽不規(guī)范不等于食品不安全,不支持10倍索賠
2022-10-10 16:20:00 來源:綏芬河市人民法院微信號
  當“互聯網+”遇上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如何依法維權,經營者如何依法維權,裁判者如何依法裁判,是我們必須要厘清的問題。那么,以中文標簽不規(guī)范為由要求商家十倍賠償,法院會支持嗎?
  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這則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4日,原告趙某在淘寶網購買了被告某商品直營店銷售的俄羅斯蜂蜜,合計支付貨款2 490元。被告在向原告郵寄案涉蜂蜜后,根據原告要求向原告補寄蜂蜜中文標簽,該中文標簽注明了商品的名稱為俄羅斯椴樹蜜,配料及含量為100%天然椴樹蜜,波美度為40度41度(蜂蜜濃度及含水量),原產國為俄羅斯,保質期24個月,生產日期見包裝(2019年7月1日),儲存條件為常溫干燥避光,食用方法為打開即食,沖水飲用,凈含量為1.25KG,儲存相對濕度低于75%。該中文標簽未注明進口商、代理商及經銷商的名稱、聯系地址及電話,無中文營養(yǎng)標簽。原告認為,該產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遂將被告某商品直營店訴至綏芬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原購買蜂蜜貨款2 490元,賠償貨款十倍的賠償金24 900元。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就本案來說,對被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標準為:一是被告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被告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標簽存在瑕疵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一、關于案涉蜂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
  被告銷售給原告的案涉蜂蜜是經過我國海關報關及檢驗檢疫后準予入境銷售的產品。從海關對蜂蜜的檢驗檢疫操作規(guī)程來看,海關的檢驗檢疫標準之一就是過關食品必須符合中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及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另外,原告主張被告的案涉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其并未提供證據佐證其主張成立。根據被告的提供的證據顯示,案涉銷售給原告的蜂蜜是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二、關于案涉蜂蜜中文標簽是否存在瑕疵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guī)定,強制標示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yǎng)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yǎng)素參考值的百分比等。案涉蜂蜜的中文標簽未標注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營養(yǎng)成分,應屬中文標簽存在瑕疵。
  三、關于案涉瑕疵標簽是否構成“誤導”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案涉蜂蜜的中文標簽雖然未標注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營養(yǎng)成分,屬中文標簽存在瑕疵,但對于“誤導”的認定要以一般社會認知和日常生活經驗為基準,案涉中文標簽標注內容不完整,并不是導致原告購買案涉蜂蜜的根本原因,原告也未因此產生實質性的錯誤認識。原告系基于現有中文標簽內容所做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案涉標簽的不完整并不構成對原告的“誤導”。
  四、關于瑕疵標簽是否影響食品安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規(guī)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實質上指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及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蜂蜜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案涉蜂蜜的標簽雖然存在瑕疵,但不能因此就確認案涉蜂蜜影響食品安全。
  綜上所述,被告不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蜂蜜的行為,也不存在因案涉蜂蜜中文標簽有瑕疵,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事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原購買蜂蜜貨款2 490元,賠償貨款十倍的賠償金24 9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但是,這并不能免除經營者按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提供完整標簽的義務,亦不能因此否定行政機關依法對生產者、經營者所施加的行政處罰。
  法官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費者對于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維權意識也不斷提升,對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商家在標注食品標簽及說明書時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實際情況,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等相關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對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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