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在**網銷售名為“******蛋糕******”的預包裝食品,發(fā)布含有“低脂”內容的廣告,據查,上述涉案預包裝食品的產品名稱是“****蛋糕(經典原味)”,由當事人自主研發(fā)生產,據其測算,脂肪含量為21.32g/100g,并在上述預包裝食品的營養(yǎng)成分表中予以標示。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GB28050-2011)對低脂肪含量“≤3g/100g固體”的要求,上述食品非低脂食品,當事人發(fā)布的含有“低脂”內容的廣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了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處罰結果
一、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二、罰款100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浦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住址):浦東新區(qū)*****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食品生產和食品銷售的經營活動,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在**網設立了“******店”,于2021年2月份在上述網店上架銷售了名為“******蛋糕******”的預包裝食品,發(fā)布了含有“低脂”內容的廣告,當事人是上述廣告的廣告主。據查,上述涉案預包裝食品的產品名稱是“****蛋糕(經典原味)”,由當事人自主研發(fā)生產,據其測算,脂肪含量為21.32g/100g,并在上述預包裝食品的營養(yǎng)成分表中予以標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GB28050-2011)對低脂肪含量“≤3g/100g固體”的要求,上述食品非低脂食品,當事人發(fā)布的含有“低脂”內容的廣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了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另查,當事人與XX于2020年12月份口頭約定,委托XX負責**店鋪“******店”的店面設計、產品上架、活動推廣等事宜,并以**店鋪實際銷售額XX的比例來支付上述所有服務,在XX設******有限公司后(該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成立),依據先前口頭約定的內容,補充簽訂了《**店代運營及推廣合作協(xié)議》。根據雙方口頭約定及合作協(xié)議的內容,當事人支付的費用包含店面設計、產品上架、活動推廣等一系列服務,涉案產品無法單獨計算廣告費用。
根據浙江**網絡有限公司說明函的情況,在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間,當事人涉案產品的成交金額是XX元,成交數量是XX份。
案發(fā)后,當事人已于2021年5月份,對**店鋪上的上述廣告內容進行了整改,糾正了其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網絡監(jiān)測及電子數據取證文書、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店代運營及推廣合作協(xié)議》復印件、第三方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發(fā)票復印件、涉案產品營養(yǎng)成分核算表、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涉案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送達地址確認書、網頁截圖、舟山市普陀市場監(jiān)管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的協(xié)助調查復函、浙江**網絡有限公司的說明函等證據證明。
本局于2022年6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jiān)浦〔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本局于2022年7月6日舉行聽證會。當事人認為:并無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意圖;應以教育為主,過罰相當;希望依據廣告費用的發(fā)票進行處罰,或者免于處罰。本局的聽證意見如下: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紤]到疫情影響,且當事人涉案產品銷售數量少,及時整改,從扶持企業(yè)發(fā)展的角度出發(fā),建議減輕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guī)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規(guī)定所指的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一、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二、罰款100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壹拾萬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在**店鋪“******店”上發(fā)布公開更正聲明,持續(xù)時間為100日,版面面積不小于涉案違法廣告版面面積。留存刊發(fā)播放公開更正聲明的書面或者視頻資料,并提交給本局,證明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的處罰已履行完畢。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