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對復配食品添加劑“泡打粉”原始配料進行標識,這家食品廠被罰
2022-09-21 14:00:00 來源:食品伙伴網
  違法事實
  上海市******食品廠生產的原味沙琪瑪?shù)漠a品標簽配料表食品添加劑標注為:泡打粉。依據(jù)《食品添加劑 復配膨松劑》GB1886.245-2016,復配膨松劑又稱為泡打粉、發(fā)泡粉、發(fā)酵粉,產品標簽上既可以標注為復配膨松劑,也可以標注為泡打粉、發(fā)泡粉、發(fā)酵粉。按照2014年國家衛(wèi)計委發(fā)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第三十一條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規(guī)定: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注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當事人在產品標簽配料表中未對食品添加劑泡打粉原始配料進行標識。
  當事人生產的原味沙琪瑪產品使用的添加劑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構成生產經營的產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處罰結果
  一、沒收違法所得16.9元;
  二、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上海市黃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黃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市******食品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金陵東路******
  法定代表人:***
  2022年2月27日,我局接到投訴件(編號:**********),反映其2022年2月24日在蘇州********公司開設的天貓網店“上海******店”上購買由上海市******食品廠生產沙琪瑪產品,該產品標簽中泡打粉標注存在問題。當事人生產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涉案產品原味沙琪瑪(規(guī)格:250g/盒,生產日期:2022年2月25日)的產品標簽配料表食品添加劑標注為:泡打粉。在《食品添加劑 復配膨松劑》GB1886.245-2016中,根據(jù)該標準條款1的說明復配膨松劑又稱為泡打粉、發(fā)泡粉、發(fā)酵粉,因此在產品標簽上既可以標注為復配膨松劑,也可以標注為泡打粉、發(fā)泡粉、發(fā)酵粉。按照2014年國家衛(wèi)計委發(fā)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第三十一條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規(guī)定: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注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當事人在產品標簽配料表中未對食品添加劑泡打粉原始配料進行標識。當事人2022年2月25日生產的預包裝原味沙琪瑪共3盒(每盒250g)于生產當日全部銷售給上海******公司,銷售價格為每盒人民幣16.88元,成本價為每盒人民幣11.25元,貨值金額人民幣50.64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6.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現(xiàn)場筆錄1份,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1份,涉案產品投訴的產品照片和購買憑證,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發(fā)貨記錄單,銷售發(fā)票以及當事人提交的整改報告和正確的產品添加劑標簽。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jiān)黃罰告〔2022〕******號),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出陳述、申辯要求。
  當事人生產的原味沙琪瑪產品使用的添加劑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構成生產經營的產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不足6個月,案發(fā)后當事人主動開展自查并及時改正,涉案產品數(shù)量較小,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或危害人體健康等因素,經綜合考量,決定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的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6.9元;
  二、罰款人民幣5000元。
  現(xiàn)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人民幣伍仟元和違法所得人民幣壹拾陸元玖角交至本市各大國內商業(yè)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黃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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