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他人采取弓弩發(fā)射毒針盜殺的土狗,仍以低價收購,并加工后在自己經(jīng)營的市場攤位上以高價進行銷售,非法獲利7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同樣的方式銷售有毒狗肉,非法獲利3500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并認罪認罰,退繳了非法所得。常德檢察機關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陳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并禁止二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三年內(nèi)從事生產(chǎn)、銷售食品活動。
【檢察官說法】
俗語云“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無小事,它關乎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常德檢察機關積極履職,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jù),為預防被告人今后再次從事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依法提出對二被告人適用職業(yè)禁止令的檢察意見。下一步,常德檢察機關將持續(xù)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認真履職,積極回應廣大消費者的關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檢察官告誡廣大食品生產(chǎn)者、銷售者要合法經(jīng)營、誠信經(jīng)營,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換來的終將是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 【職業(yè)禁止令】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供稿:第三檢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