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規(guī)范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加強食品小作坊的質量安全監(jiān)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省市場監(jiān)管局制定了《甘肅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產規(guī)范》《甘肅省食醋小作坊生產規(guī)范》,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甘肅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產規(guī)范
1.依據及適用范圍
1.1為進一步規(guī)范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保障食品安全,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jiān)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范。
1.2本規(guī)范適用于以菜籽、玉米、大豆、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亞麻籽等為原料,通過壓榨工藝現場生產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調和油)的小作坊(以下簡稱油坊)。
2.生產工藝
2.1冷榨工藝:原料處理→壓榨→過濾
2.2熱榨工藝:原料處理→烘炒→蒸煮(可選擇)→壓榨→堿煉(可選擇)→過濾
3.加工場所
3.1油坊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內不得堆放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的物品。
3.2油坊應獨立設置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區(qū)、烘炒區(qū)、壓榨區(qū)、灌裝區(qū)、成品區(qū),保持通風、干燥、潔凈,并有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生產加工場所應與生活區(qū)分隔。
3.3油坊生產加工車間應使用無毒、無害、防火便于清潔的建筑材料。
3.4生產加工場所應配有相應的防火防爆等設施設備。
3.5油坊必須具備盥洗、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4.加工設備
4.1油坊應有以下完好的設備:篩選設備、粉碎設備(可選擇)、烘炒設備、蒸煮設備(可選擇)、壓榨設備、堿煉設備(可選擇)、過濾設備。
4.2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盛裝化學物質的和不易清潔的容器。
4.3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保持清潔,使用前后應進行清洗消毒,加工設備停止使用時,應加蓋防塵罩。
4.4應定期對加工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轉。
5.過程控制
5.1原料篩選和粉碎。雜質要清除干凈,禁止使用霉變的物料作為植物油加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為植物油原料時,須使用粉碎機進行粉碎。
5.2烘炒。采用熱榨工藝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時間和溫度,烘炒原料時要不斷翻動,保證受熱均勻。
5.3蒸煮(可選擇)。采用熱榨工藝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烘炒和原料蒸煮時間。
5.4壓榨。烘炒后的物料應立即進行壓榨,保證物料溫度(僅對熱榨工藝);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進行壓榨。壓榨使用包裹物應無毒無害(稻草、紗、帆布等),不得使用遺棄的化肥包裝袋等;應有防止生產設備中機油污染產品的措施;壓榨后的粕應單獨存放,防止原料、粕與成品交叉污染。
5.5堿煉(可選擇)。通過堿煉工藝除去毛油雜質時,準許將食品添加劑氫氧化鈉(食用堿)、碳酸氫鈉(小蘇打)作為加工助劑使用,并在生產場所明示以上兩種加工助劑的用量、名稱。
5.6過濾。應保證篩網、濾布清潔,定期進行清洗或更換篩網、濾布;常用的過濾設備有真空壓力過濾設備、離心過濾設備、多層過濾設備等。
5.7貯存與包裝。成品油包裝車間應當設置洗手更衣消毒區(qū)域及設施;成品油應貯存在清潔、通風、干燥、陰涼、避光的成品區(qū)中,輸送、盛放植物油的管道、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用前后均應當洗凈,保持清潔;油坊應當定期檢查庫存油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油品。
6.質量控制
6.1采購的原料應干燥、無霉爛變質、無污染,嚴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產植物油。
6.2油坊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從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進行采購。
6.3自供原料。對客戶自供來料加工的,應對自供原料進行篩選,清除霉變原料及原料中的灰塵;霉變原料不得進行生產加工。
6.4原料應單獨存放,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物品混合存放。
6.5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qū)(柜)存放、專人保管,有專用的稱量器具(精確到0.1g),不得使用變質的或超過保質期的原輔料及食品添加劑。
6.6食用植物油生產嚴禁添加乙基麥芽酚以及香精色素。
6.7不得同時使用不同物料作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嚴禁虛假標識、摻雜摻假。
7.包裝及標簽
7.1植物油容器應選擇密封性好、無毒無害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級包裝材料。
7.2油坊生產加工的包裝植物油,應在其包裝上標注以下內容:產品名稱、成分表、凈含量(規(guī)格)、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小作坊名稱、登記證號、生產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等。
7.3 油坊生產加工的散裝植物油,應在其盛裝容器、外包裝或者外置標簽牌上標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以及小作坊名稱、登記證號、生產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等。
8.成品銷售
8.1油坊應建立批量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數量、規(guī)格、銷售時間、銷售對象及聯(lián)系方式等,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8.2散裝產品僅限在本加工點銷售。
甘肅省食醋小作坊生產規(guī)范
1.依據及范圍
1.1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食醋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保障食品安全,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jiān)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范。
1.2本規(guī)范適用于以各種含有淀粉、糖或食用酒精的原料單獨或混合使用,經發(fā)酵工藝生產加工食醋的小作坊(以下簡稱“醋坊”)。
2.生產工藝
2.1原料處理(蒸煮)→酒精發(fā)酵→醋酸發(fā)酵→封醅陳釀→(熏醅)→浸淋→滅菌→包裝。
2.2固態(tài)發(fā)酵食醋:以糧食及其副產品為原料,采用固態(tài)醋醅發(fā)酵釀制而成的食醋。
2.3液態(tài)發(fā)酵食醋:以糧食、糖類、果類或食用酒精為原料,采用液態(tài)醋醪發(fā)酵而成的食醋。
3.加工場所
3.1醋坊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醋坊內不得堆放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的物品。
3.2醋坊應獨立設置與生產相適應的洗手更衣區(qū)、原料儲存處理區(qū)、發(fā)酵區(qū)、淋醋(滅菌)區(qū)、灌裝區(qū)、成品儲存區(qū),保持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通風、照明、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應與生活區(qū)分隔。
3.3醋坊生產加工車間應使用無毒、無害、防火便于清潔的建筑材料。
3.4生產加工場所應配有相應的防火防爆等設施設備。
3.5醋坊必須具備盥洗、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4.加工設備
4.1醋坊應有以下完好的設備:原料處理設備、制曲設備、蒸煮設備、發(fā)酵設備、貯存容器、滅菌設備、包(灌)裝設備、稱量工具等。
4.2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盛裝化學物質的和不易清潔的容器。
4.3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保持清潔,使用前后應進行清洗消毒,加工設備停止使用時,應加蓋防塵罩。
4.4應定期對加工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轉。
5.過程控制
5.1固態(tài)發(fā)酵食醋
5.1.1原料處理。對原料進行粉碎處理,根據蒸料形式及原料輔料特點加水潤料,根據設備對原料確定蒸煮時間和壓力。
5.1.2制酒醅。熟料出鍋降溫后拌入糖化劑或酵母。糖化劑可以選擇大曲、小曲、麥芽、麩曲或淀粉酶制劑。酵母可選用選用酒精發(fā)酵活性干酵母或其他酵母菌種。
5.1.3酒化。酒醅入池(缸)發(fā)酵,攪拌翻醅或倒醅后壓實,加蓋塑料薄膜封池(缸)。發(fā)酵期滿,開池(缸)測酸測酒。
5.1.4制醋醅。按適宜的配比加輔料、接種醋酸菌種醪(或熱醋醅),拌勻制成醋醅。輔料可使用稻殼、谷糠、麩皮、玉米芯、高粱殼等。醋酸菌可選擇旺盛發(fā)酵產酸的醋醅或純培養(yǎng)醋酸菌。
5.1.5醋化。翻醅發(fā)酵,定期檢驗醋醅液總酸含量和乙醇含量。
5.1.6封醅陳釀。將成熟醋醅加鹽壓實后,封醅陳釀后淋醋。
5.1.7熏醅(可選)??梢匝旌铣墒齑柞艽祝部裳瑔为毩艽?。
5.1.8浸淋。將成熟醋醅裝入淋池,循環(huán)浸淋三遍。
5.1.9滅菌。根據設備條件確定滅菌溫度和時間。
5.1.10包裝。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5.2液態(tài)發(fā)酵食醋
5.2.1原料粉碎。對原料進行粉碎處理,可采用干法粉碎或濕法粉碎。
5.2.2液化??上雀邏赫糁蠛偌用敢夯?,也可直接加酶升溫液化。
5.2.3糖化。糖化劑常采用葡萄糖淀粉酶制劑,也可兼用麥芽、麩曲、大曲和小曲。制曲時將大麥、豌豆、小麥按比例粉碎,放入培養(yǎng)池,加入麩曲攪拌,制成磚塊狀曲坯,碼起至陰干通風處備用。
5.2.4酒化。將糖化液放入大瓷缸中,加干酵母或酒母醪大曲自然發(fā)酵。
5.2.5醋化。酒醪接入種子醪經過醋酸發(fā)酵成熟后,取出醋醪。封缸醋可將酒化液密封至大瓷缸中發(fā)酵。發(fā)酵結束,按需添加食鹽。
5.2.6滅菌。同固態(tài)發(fā)酵。
5.2.7包裝。同固態(tài)發(fā)酵。
6.質量控制
6.1醋坊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從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進行采購。
6.2原料應單獨存放,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物品混合存放。
6.3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qū)(柜)存放、專人保管,有專用的稱量器具(精確到0.1g),不得使用變質的或超過保質期的原輔料及食品添加劑。
6.4不得使用霉變、陳化原糧進行發(fā)酵。
6.5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6.6醋坊生產食醋,嚴禁使用冰醋酸、甜蜜素等加工勾兌。
7.包裝及標簽
7.1食醋容器應選擇密封性好、無毒無害的食品級包裝材料。
7.2生產加工的包裝食醋,應在其包裝上標注以下內容:產品名稱、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凈含量(規(guī)格)、總酸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小作坊名稱、登記證號、生產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等。
7.3 生產加工的散裝食醋,應在其盛裝容器、外包裝或者外置標簽牌上標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以及小作坊名稱、登記證號、生產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等。
8.成品銷售
8.1醋坊應建立批量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數量、規(guī)格、銷售時間、銷售對象及聯(lián)系方式等,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8.2散裝食醋僅限在本生產加工點進行銷售。
8.3禁止銷售無任何標簽標識的散裝食醋。
來源:甘肅省市場監(jiān)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