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李滄市場監(jiān)管局集中曝光14起食品案件
2022-08-22 10:30:00 來源:
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李滄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jiān)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F將以下案件集中向社會進行曝光。
  1.李滄區(qū)紅姐一品鮮大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紅姐一品鮮大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李滄區(qū)高金龍鍋蓋面館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消毒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高金龍鍋蓋面館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消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3.李滄區(qū)銘宴御廚酒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飲具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銘宴御廚酒店使用的自消毒杯子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飲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青島國貨匯海麗達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綠城分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當事人青島國貨匯海麗達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綠城分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9.5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5.李滄區(qū)蘇幕遮蛋糕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蘇幕遮蛋糕店經營的真空包裝的預包裝食品八寶粽、蜜棗粽、抹茶紅豆粽,在其包裝上均未標注產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產品標準代碼、儲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八寶粽4個、蜜棗粽6個、抹茶紅豆粽4個;2.沒收違法所得1234.80元;3.罰款人民幣4000元。
  6.李滄區(qū)金海鷗爐包店(經營者:宗妍)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金海鷗爐包店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95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7.李滄區(qū)王建英蔬菜批發(fā)部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及進貨時未查驗合格證明文件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王建英蔬菜批發(fā)部銷售的綠豆芽經抽樣檢驗,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農業(yè)部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構成了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索要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構成了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及進貨時未查驗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59.5元。
  8.李滄區(qū)曉丁同學海產品店經營污染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及進貨時未查驗合格證明文件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曉丁同學海產品店銷售給青島今鮮源商貿有限公司的蝦虎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構成了經營污染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不能提供供貨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且銷售小票上無供貨商信息,構成了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及進貨時未查驗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20元。
  9.李滄區(qū)雙河美蔬菜配送中心(經營者:曹淑海)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雙河美蔬菜配送中心(曹淑海)銷售給嶗山區(qū)愛心幼兒園的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不能提供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及進貨查驗臺賬,供貨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明等材料,構成了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90元。
  10.青島北方超市有限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銷售食品案
  當事人青島北方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谷鼎煎食品、牛肉干五香味(散)”,其標簽和柜臺或者容器上均未標明標明產品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11.李滄區(qū)福星源油坊(經營者:畢初德)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以及油脂酸敗的食品案
  當事人李滄區(qū)福星源油坊生產的花生油經抽樣檢驗,酸價(KOH)項目不符合GB/T 1534-2017《花生油》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構成了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構成了生產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第二項以及第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6000元;2.沒收不合格花生油44桶;3.沒收違法所得315元。
  12.青島利客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廣場銷售食品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未查驗供貨者其他合格證明案
  當事人青島利客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廣場銷售的甜蝦的標稱信息與供貨商提供的進貨單據信息不符,其在采購該批甜蝦時索要了供貨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質檢報告等材料,但未查驗該批甜蝦標簽上標稱信息與實際信息是否相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及銷售食品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參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六項、《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54.82元;3、罰款人民幣4000元。
  13.青島裕錦昌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食品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案
  當事人青島裕錦昌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給青島利客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廣場的甜蝦為散裝食品,銷售時在甜蝦外包裝上標注了產品信息,由于工作失誤標注的信息與產品實際信息不符,構成了銷售食品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75元;2、罰款人民幣4000元。
  14.青島市李滄區(qū)羅密歐食品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當事人青島市李滄區(qū)羅密歐食品店經營的2022年6月8日生產的蜜三刀和2022年6月10日生產的牛舌餅糕點,均不能提供其生產廠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許可證和證明文件,構成了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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