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 故意購買過期食品敲詐商家,獲刑
2022-07-25 14:00:00 來源:密云法院微信號
  李某等四人故意在多家鄉(xiāng)鎮(zhèn)超市購買過期食品,后以身體不適等為由要求商家承擔相關費用。近日,密云法院審結了這起敲詐勒索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男子李某與朋友王某、張某、郭某經預謀后,在密云區(qū)多家鄉(xiāng)鎮(zhèn)超市內故意購買過期餅干、橙汁飲料等食品,后返回店內稱所購買食品、飲料過期,孩子食用后不適需去北京市區(qū)醫(yī)院就醫(yī),要求商家承擔上萬元的路費及就醫(yī)費用,否則就向食藥部門進行舉報或者在商家門口鬧事。相關行政部門在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現該四人經常以此種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要財物,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王某、張某、齊某(未到案)以所買食品、飲料過期等問題為由,先后敲詐8家超市經營者現金及香煙。其中,李某參與作案8起,價值人民幣39320元;王某參與作案6起,價值人民幣35960元;張某參與作案4起,價值人民幣33 500元。2020年11月8日李某、王某、張某、齊某(未到案)敲詐某超市20000元未得逞。2020年11月17日,李某、李某瑤(未到案)敲詐敲詐超市經營者人民幣8000元。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間,李某、郭某分別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某小區(qū)、農村附近,以駕車故意碰撞其它車輛制造對方違章為手段,向司機王某索要現金7000元,向司機張某索要現金15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張某、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手段敲詐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鑒于被告人李某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王某、張某、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被告人張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被害人對張某表示諒解,被告人張某及郭某均有悔罪表現,因此對四被告人均依法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張某、郭某宣告緩刑。
  據此,根據被告人李某、王某、張某、郭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繼續(xù)追繳相關被告人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人。現上述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以3000元為起點,后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多次敲詐勒索”這一構成要件,即勒索財物數額雖未達到較大,但次數達到三次以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為無論是從犯罪數額還是犯罪次數上,均達到夠罪標準。售賣過期食品涉及行政違法,進行正常的舉報是公民的權利,但以此為要挾,虛構自身受損事實進而索要財物,達到“多次”或者“數額較大”標準,就構成了刑事犯罪。
  值得說明的是,在對合法債務的追討過程中,使用了帶有某種威脅性的言辭、舉動的行為,不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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