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上海這家大型超市被罰
2022-06-27 10:30:00 來源:食品伙伴網
  食品伙伴網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世紀聯(lián)華西部商業(yè)有限公司中環(huán)路店因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被上海市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18.05元,罰款2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海市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對當事人涉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立案查處。
  當事人上海世紀聯(lián)華西部商業(yè)有限公司中環(huán)路店,在上海市普陀區(qū)真光路1288號A-B1F-01經營大型超市。當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起在上述地址上架銷售均健加州鱸麻辣酸菜(凈含量361克/盒)。該產品為預包裝食品,產品外包裝背部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是2021年5月5日,標簽上寫了三個獨立包裝產品的相關信息,分別是(1)均健加州鱸魚片,生產日期:見外包裝處,保質期12個月;(2)麻辣調味醬,生產日期:見外包裝處,保質期12個月;(3)老壇酸菜(鹽水漬芥菜),生產日期:見外包裝處,保質期真空包裝0度到-18度保質12個月。上述預包裝食品里面有5個獨立包裝的產品:分別是(1)均健加州鱸魚片,獨立包裝上無生產日期;(2)麻辣調味醬,獨立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是2021年2月25日;(3)老壇酸菜(鹽水漬芥菜),獨立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是2021年3月11日;(4)凍干蔬菜包,獨立包裝上無生產日期,且未在外包裝標簽上標注相關信息;(5)辣爽油包,獨立包裝上無生產日期,且未在外包裝標簽上標注相關信息。該產品未在外包裝標簽上標注凍干蔬菜包、辣爽油包的產品信息,且產品內單件食品生產日期早于外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7.2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
  經查,該產品系當事人總部聯(lián)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從廣州順德均健現(xiàn)代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進貨,并由總部倉庫向當事人門店送貨。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下架這款產品,銷售數量2盒,上述涉案產品貨值金額1026元,違法所得10.62元。
  另查,當事人于2021年7月25日進貨雙匯極菲牛排(生產日期:2021年03月27日)一箱(30盒),進貨價21.4元/盒(含稅)。上述產品保質期8個月,2021年11月29日上述產品已超保質期,當日售出6盒,銷售價24.8元/盒(含稅),無庫存剩余。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148.8元,違法所得18.05元。
  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以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
  其中,對于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鑒于本案中當事人在購進均健加州鱸麻辣酸菜時,查驗了上述產品供應商的資質信息,對產品外包裝完整性進行了檢查,記錄了產品入庫信息,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根據產品實物圖片,外包裝標簽信息完整并標注生產日期,在不對該產品拆包的情況下,無法核實包裝內獨立包裝產品的標注信息的完整性,無法發(fā)現(xiàn)獨立包裝產品與外包裝生產日期不一致,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涉案批次的產品在銷售時內部獨立包裝產品仍在保質期內,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未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上海市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產品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較小,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有關規(guī)定,上海市普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減輕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拾捌圓伍分;二、罰款人民幣貳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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