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虹鱒為三文魚團體標準出臺兩月,被律師舉報兩次
2018-10-12 08:42:00 來源:澎湃新聞
  被舉報涉嫌壟斷后,指虹鱒為三文魚并推薦生吃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再被舉報違反新《標準化法》。
  10月10日,北京雙北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雅軍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采訪時表示,他之所以舉報,是希望政府主管機關能夠依法查處,避免因該團體標準給公眾食品安全帶來隱患。
  8月10日,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xié)會牽頭、13家企業(yè)共同參與起草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報批稿)(下稱“團體標準”)出臺,指虹鱒為三文魚并推薦生吃,引發(fā)海內外熱議。
  9月17日,王雅軍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寄送舉報信,提出《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違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新《標準化法》”)中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增強產品的安全性、禁止利用標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原則等規(guī)定。隨后,王雅軍又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fā)送舉報郵件。
  新《標準化法》從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王雅軍認為,按照新《標準化法》的規(guī)定,標準的制定應有利于增強產品的安全性,但《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指虹鱒為三文魚并推薦生吃,國產淡水虹鱒體內的寄生蟲易感染人體,“加大了三文魚產品的系統(tǒng)性安全風險,嚴重影響人們身體健康。”
  新《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王雅軍說,海水養(yǎng)殖的三文魚和國產淡水虹鱒在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差異很大,兩者處于競爭關系,“團體標準將虹鱒歸入三文魚,從定義上模糊了兩者區(qū)別,從而限制甚至排除了兩者的市場競爭。”
  此外,新《標準化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團體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并沒有征求、聽取消費者協(xié)會的意見,程序上違法。” 王雅軍說。
  這并不是王雅軍第一次舉報《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9月7日,王雅軍曾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寄送舉報信,稱指虹鱒為三文魚的團體標準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xié)議”,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王雅軍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上一次舉報該團體標準,目前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方面并未給予其回應。他表示,“如果政府相關部門行政不作為,我將依法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敦促其履行法定職責。比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看行政機關在收到我的舉報信后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工作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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