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食藥監(jiān)局: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七大典型案例
2018-09-30 09:40:00 來源:
  一、食品名稱與食品真實屬性不相符
  案例一:
  2018年1月,我局發(fā)現(xiàn)東莞冠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壹格牌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瑪”,在標簽上標注“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瑪”食品名稱和在配料表中標示“金桔汁”,但實際生產過程中沒有加金桔汁或含有金桔汁的原料,僅添加金桔香精;生產的“壹格牌檸檬汁葡萄干沙琪瑪”,在標簽上標注“檸檬汁+葡萄干沙琪瑪”食品名稱和在配料表中標示“檸檬汁”,但實際生產過程中沒有加檸檬汁或含有檸檬汁的原料,僅添加檸檬香精。上述產品的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guī)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guī)定,我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案例二:
  2017年10月,東莞市徐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了沙琪瑪(黑糖+燕麥),在包裝標簽面版上標注“黑糖+燕麥沙琪瑪”食品名稱,“黑糖+燕麥”與“沙琪瑪”的字體和顏色不一致。經查,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未添加黑糖,而是使用黑糖香精。因此,該產品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guī)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案例三:
  2018年6月,我局發(fā)現(xiàn)東莞市添天米面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蔥排骨面”、“玉米面”、“雞湯面”等產品的標簽上配料表未標注有香蔥排骨、雞湯、玉米或其制品,經查,該公司在生產上述產品過程中未添加香蔥排骨、雞湯、玉米或其制品。因此,上述產品的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guī)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guī)定,我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二、強調營養(yǎng)成分而未標識含量
  案例四:
  2018年1月,我局發(fā)現(xiàn)東莞市福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芋面包”,標簽面版上標注“富含膳食纖維”,但在營養(yǎng)成分表中沒有標注“膳食纖維”含量。因此,該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和《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GB28050-2011)5.2“當某營養(yǎng)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1”(即膳食纖維≥6 g/ 100 g(固體)時,可以用富含聲稱)的規(guī)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我局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予以處罰。
  三、應標明新的食品原料的食用量和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而未標明
  案例五:
  2017年5月,東莞市仰南食品廠生產的“蜂蜜蘆薈茶”,實際投料為庫拉索蘆薈凝膠,但在其標簽配料中標示為“蘆薈”,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3.1的規(guī)定。該標簽也沒有按照衛(wèi)生部公告2008年第12號要求,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量。該廠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guī)定,我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該廠進行處罰。
  四、生產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經責令改正且拒不改正
  案例六:
  2017年2月,深圳市問候自然實業(yè)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生產的“黑苦蕎麥條酥沙琪瑪”,標簽上標示“不添加蔗糖”,但沒有標注蔗糖含量。經查,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未添加蔗糖,且經執(zhí)法抽樣送檢結果未檢出蔗糖。該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規(guī)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guī)定,考慮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未添加且產品抽檢未檢出蔗糖,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我局認定該標簽屬于瑕疵,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但2017年10月,我局發(fā)現(xiàn)該公司在被責令改正后,仍繼續(xù)使用上述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1規(guī)定的標簽,該公司的行為屬于拒絕改正,我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五、一年內多次被發(fā)現(xiàn)生產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
  案例七:
  2017年8月,東莞市名屋有限公司被發(fā)現(xiàn)生產的“名屋核桃酥”過程中僅添加“核桃香精”而沒有添加核桃或核桃產品,食品名稱與食品的真實屬性不相符,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guī)定,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我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于2017年9月7日對該公司進行處罰。2018年1月,東莞市名屋有限公司又被發(fā)現(xiàn)生產“香蕉牛奶金桔味沙琪瑪”過程中僅添加“香蕉牛奶香精”而未添加香蕉、牛奶或其制品,且在包裝標簽上標示“香蕉”圖片,食品名稱與食品的真實屬性不相符,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guī)定,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我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于2018年3月20日對該公司進行處罰。2018年6月,東莞市名屋有限公司再次被發(fā)現(xiàn)生產“香蕉牛奶沙琪瑪”過程中僅添加“香蕉牛奶香精”而未添加香蕉、牛奶或其制品,食品名稱與食品的真實屬性不相符,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guī)定,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我局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guī)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yè),直到吊銷許可證。”的規(guī)定,2018年9月4日對該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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