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江門新會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袁某學等14人涉嫌銷售、加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本案中,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各被告人依法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是新會區(qū)首例食品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天,部分市、區(qū)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等旁聽了庭審。
梁某如等8位被告人被指控在明知應對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被告人袁某學有可能將死豬用于私宰對外銷售的情況下,為減少自身經濟損失,違反《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間,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豬銷售或提供給被告人袁某學,合計提供死豬15頭。
被告人袁某學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未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理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等手續(xù),在會城天馬村某農場私設屠宰場,并到被告人梁某如等人經營的養(yǎng)豬場非法收購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豬,經過切割、冷凍等方式處理后,銷售、提供給被告人陳某光、梁某華、趙某光等人或存放在新會區(qū)會城大洞村某農場的冰柜里代售。據調查,被告人袁某學向被告人陳某光、張某心、王某冰、梁某華、趙某光等人非法銷售、提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肉、豬骨等共約310斤。
被告人陳某光、張某心、王某冰、梁某華與被告人趙某光被指控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間和2018年1月4日至10日期間,違法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定,在明知被告人袁某學銷售的是私自宰殺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豬肉、豬骨的情況下,仍低于市價收購后用于非法銷售或加工食品進行牟利。
今年1月10日,公安機關在新會區(qū)會城天馬村某農場扣押被告人袁某學的死豬1頭;在新會區(qū)會城大洞村某農場扣押被告人袁某學的豬排骨30.45公斤、朱龍骨14.45公斤,帶肉排骨43.95公斤、豬瘦肉11.55公斤;在新會區(qū)會城?;萋纺趁朗车陜瓤垩罕桓嫒肆耗橙A的冰凍豬肉共9.6公斤、熟食豬肉2.11公斤;在新會區(qū)會城北園西路某早餐店內扣押被告人趙某光的冰凍排骨23.5斤、冰凍豬骨38.96斤。經鑒定,扣押被告人袁某學的死豬樣品、扣押被告人梁某華的豬肉樣品、扣押被告人趙某光的豬骨、排骨樣品均檢出豬圓環(huán)病毒(II型)核酸陽性。
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學等14人生產、銷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豬肉制品給他人食用,危害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侵犯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除因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各被告人依法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在江門市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