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樹:合伙銷售假冒品牌白酒 二人分別獲刑并罰金
2018-09-10 11:36:00 來源:中國法院網
  近日,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10月起,被告人張某、李某合伙做白酒生意,為牟取利益,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張某、李某從河北省保定市徐水縣商某某、劉某某(均另案處理)處以80元/箱的價格購入包裝上有注冊商標“四特”及圖標識的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蓮瓶四特酒(45度、12瓶/箱)后,以95元/箱的價格銷給浙江省舟山市六橫島某超市黃某某160箱。以96元/箱的價格銷給浙江省岱山縣衢山島某超市孫某某305箱。以92元/箱的價格銷給浙江省岱山縣長涂島某超市邱某某200余箱。銷售金額共計62880余元。2017年5月8日,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六橫分局從黃某某處扣押到批號為20160608的蓮瓶四特酒516瓶(43箱);2017年5月9日,岱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從孫某某處扣押到批號為20161228的蓮瓶四特酒294箱零1瓶;2017年6月14日,樟樹市公安局從邱某某處扣押到批號為20160608的蓮瓶四特酒9箱。經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鑒定,批號為20160608、20161228的蓮瓶四特酒均為假冒“四特”注冊商標的四特酒。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qū)分局城道邊防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張某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城東派出所民警抓獲。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因商標侵權賠償了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為62880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某有坦白情節(jié);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均具有法定的和酌情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庭審中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納。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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