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男子羅某通過網絡購買了1700元的鹿角膠,拿到產品后,他發(fā)現產品外包裝上的生產許可證號系普通食品許可證號,而國家規(guī)定明確說明鹿角膠為傳統中藥材。因此,羅某將銷售商和生廠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退還貨款,并給予十倍貨款賠償。近日,綿陽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起產品責任糾紛案。
2017年9月9日,羅某因生活需要,從淘寶網第三方店鋪里購買了鹿角膠30盒,每盒60元,實付貨款1700元。收貨后,羅某發(fā)現該商品實物包裝上載明的名稱為“鹿角膠”;成份為“鹿角、輔料為冰糖、豆油、黃酒”。此款商品外包裝標注的生產許可證號為普通食品許可證號,而該產品配料中含有鹿角,根據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辦公廳相關文件規(guī)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養(yǎng)殖梅花鹿其他副產品可作為普通食品;而且,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辦公廳[國衛(wèi)辦食品函(2014)570號]明確說明鹿角膠為傳統中藥材,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作為普通食品使用尚無足夠科學依據。
因此,羅某認為生產和銷售該產品已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便將淘寶上的銷售商鄧某某以及生產商山東某阿膠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院。羅某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還貨款1700元,并賠償損失17000元。
綿陽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山東某阿膠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所屬行業(yè)為食品制造業(yè),其經營范圍為蜜餞分裝、銷售;糕點(烘烤類)生產、銷售。
另查明,2014年6月30日,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辦公廳[國衛(wèi)辦食品函(2014)570號]《關于黃明膠、鹿角膠和龜甲膠有關問題的復函》,批復確認鹿角是傳統中藥材,作為普通食品使用尚無足夠的科學依據,暫不宜作為普通食品使用。
法院認為,原告羅某購買的由山東某阿膠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鄧某某銷售的“鹿角膠”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山東某阿膠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行業(yè)、生產經營范圍及產品外包裝載明的內容證實,案涉產品是食品,不屬于藥品或保健品。依照相關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但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不包括鹿角。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要求生產者退還貨款、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的請求成立。
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本案中,銷售者向原告銷售鹿角膠,系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山東某阿膠制品有限責任公司、鄧某某經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山東某阿膠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羅某貨款1700元,并支付賠償金17000元;被告鄧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