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食河豚魚干是受錯誤處罰誤導?南通一消費者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2018-08-26 08:42:00 來源:揚子晚報網(wǎng)
南通海安市消費者沈某花費萬余元、先后多次在當?shù)匾患页匈徺I河豚魚干,后以中毒為由將商家舉報,獲賠7000元。事后,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部門對出售河豚魚干的商家作出處罰決定,后該處罰又被撤銷。沈某又稱被此錯誤處罰決定誤導,將剩余的河豚魚干棄之未食而過期,便將海安市場監(jiān)管局訴至法庭要求國家賠償,但一審敗訴。8月22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此案,駁回了該消費者上訴,維持原判。
從2015年11月30日到當年12月11日,沈某先后三次從當時的樂天瑪特海安店購買100盒河豚魚干,共計花費12496元。最后一次購買3天后,沈某以食用河豚魚干中毒為由,向海安市場監(jiān)管局、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要求查處有毒河豚魚干銷售行為,并要求商家退還12月6日購買河豚魚干的購物款640元以及十倍賠償價款、醫(yī)療費、誤工費等。經(jīng)消協(xié)調(diào)解,商家支付沈某7000元。
然而,沈某并沒罷休,而是于當年12月21日再次舉報,要求商家退還另兩筆共計11856元購物款以及十倍賠償款等其他費用,但后來被法院駁回。
2016年5月16號,沈某以“海安市場監(jiān)管局未及時查處河豚魚干銷售行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過程中,海安市場監(jiān)管局于當年7月15號發(fā)出處罰決定,認定樂天瑪特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該店罰款5萬元并責令改正。但隨后,法院又作出行政判決,認定處罰決定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撤銷該處罰決定。
對于這個錯誤的處罰,沈某認為,正是這個決定,導致了自己不敢再吃購買的河豚魚干,直至超出保質(zhì)期,失去食用價值。于是,沈某又向海安市場監(jiān)管局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買河豚魚干的11856元和維權(quán)費等支出10000元。
2017年10月30號,海安市場監(jiān)管局以沈某不具有提起國家賠償?shù)闹黧w資格為由,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沈某不服,訴至如東法院,被駁回。不久前,沈某再次上訴到南通中院。8月22日,南通中院開庭審理此案。爭議焦點之一是,沈某認為遭受的損失和當時海安市場監(jiān)管局的處罰決定是否有因果關系。南通市中院審理認為,在后來被撤銷的處罰決定做出之前,沈某就認為河豚魚干有毒,且向超市進行了索賠,因此他的損失和處罰決定沒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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