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qū)滿洲里市檢察院、滿洲里市人民法院、達賚湖水上公安分局立足呼倫湖環(huán)境保護的實際,以辦理第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成功審判為案例,以重慶的先進經驗為參考,研究制定了滿洲里市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公益訴訟案件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標準,確保能夠準確、高效的打擊此類犯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標準分別從主、客觀就犯罪構成做了全面細化和分類,將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調取詳細地分為6種情況,將犯罪嫌疑人客觀方面的證據調取按照案發(fā)時間及地點、使用的禁用工具情況以及漁獲物的種類、價格、重量等分11種情況做了詳盡的歸類整理。
偵查階段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是案件成否的關鍵,偵查之初就應以審判的標準來收集固定證據,既有利于及時、準確地查清案件事實,同時也將大幅度地提高訴訟效率。對此,滿洲里市檢察院將對呼倫湖所有的派出所開辦呼倫湖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標準培訓班,以此強化偵查人員對證據標準的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并要求偵查人員旁聽所辦理案件的法庭審理,在庭審中查找差距,提高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