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xiāng)環(huán)境綜合治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將從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用于生產(chǎn)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chǎn)品的,責令停止生產(chǎn),沒收產(chǎn)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一定罰款。明令之下,仍有人以身試法。近日,廣安市岳池法院并開庭判決了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地溝油”案件,姚某等3人分別受到了懲罰。
2016年12月,姚某加盟重慶市某餐飲管理公司旗下火鍋店,并向其繳納加盟費。在經(jīng)營前期,火鍋配料由重慶餐飲總店統(tǒng)一發(fā)送,2017年2月,由于經(jīng)營成本過高,姚某等人開始利用餐廚垃圾自煉“老油”。
為提升“口感”、招攬顧客,姚某伙同該火鍋店廚師長楊某某在其開辦的火鍋店內(nèi)回收、提煉顧客餐后剩余的火鍋鍋底。餐飲管理公司指派人員來岳池指導和傳授“老油”回收、提煉技術,經(jīng)過過濾、加熱等程序,將制作好的“老油”重新加入新火鍋鍋底內(nèi)供顧客食用,非法獲利5萬元,后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及時查獲。3名被告人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18年7月6日上午9:00,在岳池法院第十二審判庭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響,姚某等3人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地溝油”案件塵埃落定。姚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0萬元;廖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0萬元,姚某、廖某共同賠償懲罰性賠償金15萬元,楊某某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根據(jù)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內(nèi)容,利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等加工的食用油被定性為“地溝油”,重復使用“地溝油”,屬于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犯罪行為。該案是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實施以來,岳池法院開庭審判的首例食品安全案件,為打擊食品犯罪行為、確保社會公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