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油條時超限量添加含有鋁成分的粉狀添加劑,并將其在店內銷售,這種行為在觸犯刑法的同時也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日前,紹興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對諸暨城北一小吃店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據(jù)了解,這也是紹興地區(qū)首例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7年7月30日起,該小吃店經(jīng)營者何某為了讓油條“賣相好看”,增加銷量,在制作油條時加入了含有鋁成分的添加劑。8月21日,浙江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小吃店進行監(jiān)督抽樣,經(jīng)檢測,抽樣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為412.2mg/kg。10月14日,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將這份檢測報告送至小吃店,并再次對其生產(chǎn)的油條進行檢測,測出鋁的殘留量為752mg/kg。
根據(j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guī)定,制作“油炸面制品”,可以按生產(chǎn)需要適量使用含鋁成分添加劑硫酸鋁鉀、硫酸鋁銨作為膨松劑使用,但鋁的殘留量應小于100mg/kg,人體超標攝入鋁元素后極易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病患。而小吃店兩次檢測結果都遠遠超出該項標準。
據(jù)何某交代,小吃店通過使用該方式共生產(chǎn)制作了17325根油條,銷售了16102根,合計營業(yè)額25987.5元,銷售額24153元,利潤4830.6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千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該小吃店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2459元,并在諸暨市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