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質期變生產(chǎn)日期超市被判十倍賠償
2018-06-25 08:42:00 來源:法制日報
2017年4月6日,程某在遼寧省沈陽市某超市購買了7盒日本進口餅干禮盒,共計花費900元,結款后發(fā)現(xiàn)賞味期限為2016年11月10日,又發(fā)現(xiàn)商家加貼制造日期為2016年11月10日。程某認為某超市存在造假行為,便將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某超市退還貨款900元并支付賠償金9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該餅干禮盒日文標識翻譯成中文后為“保質期限另行記載”,日文標識上打碼“2016/11/10”,并無關于保質期時長的標注。同時,該商品附有相應中文標識,上面記載:生產(chǎn)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質期至2017年8月7日。
  法院一審后,判令超市退貨返款并駁回程某要求懲罰性賠償?shù)恼埱?。宣判后,程某提出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終審后,以超市作為銷售商未盡到嚴格進貨審查義務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品為由,判決維持退貨返款判項,同時改判超市賠償程某9000元。
  沈陽中院民一庭法官高悅庭后表示,此案中,在原外文標簽上標注了“保質期限 另行記載”,而原包裝上僅有一個打碼日期即“2016/11/10”,也沒有關于保質期時長的記載,可推知2016年11月10日應為該商品的保質期限截止日。該中文標簽的記載內容與原包裝記載不一致,將保質期的到期日記載為生產(chǎn)日期,且中文標識的保質期到期日沒有出處。由上述事實可知,當時該商品實際上已經(jīng)過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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