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所購食品是國外代購 市民買下后還要求“退一賠十”
2018-06-25 08:42:00 來源:引力播
  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通關證明放行;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然而,近年來,隨著跨境電商、代購等進口產品銷售模式的迅速發(fā)展,消費者購買進口產品也變得越來越便捷,很多人都是直接購買所謂的“全進口”(無任何中文標識)的產品。然而,如果明知是域外制造形成并轉入國內進行“現(xiàn)貨”出售而仍然購買,且對購買的境外商品的性征狀況及其與境內商品的區(qū)別是明知的,是否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呢?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
  王先生通過購物平臺在某店鋪購買了某牌子的酵素丸(4月量)1份和生命輔助食品酵素丸43天量2份,共計4095元。然而,他收到貨物后詢問賣家曲某是否有該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曲某表示無法提供。于是王先生將曲某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賠十。
  在庭審中,王先生拿出了與賣家的旺旺聊天記錄,記錄中顯示:王先生先詢問對方某酵素丸43天量是否有現(xiàn)貨,對方提出有現(xiàn)貨,王先生表示需要4件,對方看了庫存后告知現(xiàn)貨只有2件,另外兩個需要從美國直郵,王先生表示那算了,對方建議王先生可以買大瓶酵素并應王先生要求將鏈接發(fā)給王先生,并表示這個是4個月的量,4095元兩小一大,都是現(xiàn)貨。于是王先生詢問從哪里發(fā)貨并提出不需要代購服務,要求現(xiàn)貨,對方回答山東煙臺發(fā)貨,經過雙方商榷訂單總額4095元,被告包郵。
  王先生收到貨后聯(lián)系對方說,貨物已經收到了,又詢問酵素是哪國生產的?對方回答:是日本某公司生產,在美國銷售。王先生又問:“產品有無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對方明確是郵寄過來的,但是王先生卻說如果沒有出入境檢驗檢疫,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要求退一賠十。雙方協(xié)商未果,后來,對方向王先生提出可以退貨,王先生明確不止退貨這么簡單,給予三天時間考慮,三天后立案,對方向王先生提出王先生可以退貨,也可以通過海關直郵的方式向王先生寄送貨物,雙方仍未達成意見。
  庭審中,王先生陳述收到貨物后并未打開包裹,于是當庭打開該包裹確認包裹內的確有酵素一盒和生命輔助食品酵素粒兩盒。王先生自述,購買前沒有詢問是否有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在與賣家交流時提出只要現(xiàn)貨不要直郵產品是為了縮短發(fā)貨時間,其所購得的產品與曲某銷售時提供的產品圖片一致,該產品并未對其造成損失。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系提供跨境采購產品的網絡平臺銷售者,原告在被告開設的網店內選購訴爭產品。根據網上交易圖片與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所顯示之內容,可以認定原告對所欲購買的酵素系域外制造形成并轉入國內進行“現(xiàn)貨”出售的事實具有清楚的認識和了解,其中包括對從國外取得之商品的品種、類型、價格、包裝等事項的認知,故而其也應對該產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標簽或無法經由我國相關機構檢驗檢疫等事實具有充分的預期。由此,原告對于購買訴爭產品的性征狀況及其與境內商品的區(qū)別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且目前亦無證據顯示訴爭產品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危害的情況,最終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行為,不應得到鼓勵和提倡。法官提醒大家,許多國外進口產品生產廠家多數都沒有在國內設立網絡銷售渠道,很多消費者都通過代購等方式來購買國外產品,但是一些進口產品缺乏進口檢驗檢疫證明,有時質量難以得到保障。消費者要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學會勇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消費者應依法理性維權,從誠信出發(fā),避免用維權方式獲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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