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市購買的“自然之顏”蘇打餅干外包裝上的標簽注明成分含有抗氧化劑(維生素E),鄭某將北京華聯(lián)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要十倍賠償。一審認定涉案商品屬于餅干類,其添加維生素E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形,故確認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據此,支持了鄭某的訴訟請求。北京晨報記者6月15日獲悉,公司提出上訴后,北京市二中院維持原判。
餅干含抗氧化劑超市被告
2017年8月19日,鄭某在華聯(lián)公司順義吉祥莊店購買了10袋“自然之顏”蔬菜蘇打餅干、16袋同品牌的紫菜蘇打餅干、兩袋麥穗蘇打餅干和13袋香菇蘇打餅干,共計支付770.8元。四款商品外包裝上印刷的中文標簽均標明其成分含有棕櫚油、抗氧化劑(維生素E),在外包裝上加貼的中文標簽則標明其配料含有棕櫚油(含維生素E),未見單獨標明添加抗氧化劑(維生素E)。
鄭某認為,《食品國家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guī)定的可以添加維生素E的食品不包含餅干,涉案商品中的維生素E是作為抗氧化劑添加的。為此,起訴要求判令華聯(lián)公司退還購物款770.8元并十倍賠償共計7708元。
庭審中,華聯(lián)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入境貨物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和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用以證明涉案商品系合法進口。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加貼的中文標簽上已經標明配料含有棕櫚油(含維生素E),說明涉案商品中的維生素E是添加棕櫚油帶入的,并未單獨添加維生素E,但其就涉案商品原始包裝上中文標簽中的成分與加貼的中文標簽中的配料不符一事既未提交相關證據,亦未作出合理解釋。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商品外包裝上繁體中文標簽注明成分含有抗氧化劑(維生素E),而涉案商品屬于餅干類,其添加維生素E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形,故確認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華聯(lián)公司作為專業(yè)的超市經營者在采購和銷售涉案食品時未盡到高度審慎的注意義務,對于涉案商品外包裝加貼的中文標簽與原標簽不一致及存在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等通過外觀即可判斷的問題沒有及時發(fā)現和處理,致使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商品得以售出,應視為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銷售的情形。
一審判決華聯(lián)公司退還鄭某購物款并賠償7708元,同時鄭某退還涉案餅干。判決后,華聯(lián)公司提出上訴,要求駁回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中院認為,華聯(lián)公司主張涉案商品的維生素E系由棕櫚油帶入,并未單獨添加維生素E,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