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葡萄酒中文標簽沒生產日期 超市被判退貨十倍賠償
2018-06-07 10:38:00 來源:華商晨報
沈陽男子梁某在超市購買5瓶進口葡萄酒,中文標簽未標注生產日期。
  梁某為此起訴超市,要求退貨,并索十倍賠償。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再審結果,超市被判給梁某退貨,并進行十倍賠償,一次性支付賠償金36900元。
  進口葡萄酒中文標簽沒生產日期
  2015年11月,梁某在沈陽一家超市花費3690元,購買了5瓶單價738元的進口拉維斯塔有機干紅葡萄酒(750ml)。
  該酒瓶瓶身同時貼有英文標簽和中文標簽,英文標簽上標有“2010”字樣,中文標簽內容未標注生產日期。
  梁某認為,他對所購買食品的生產日期有知情權,這些葡萄酒未標注生產日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的相關規(guī)定,葡萄酒名為拉維斯塔有機干紅,而外包裝卻沒有任何的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016年,梁某將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購物款3690元;并要求賠償10倍的賠償金36900元。
  超市稱英文標簽上有生產日期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超市方面主張該英文標簽上的“2010”即為生產日期。
  超市辯稱,涉案葡萄酒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根據供貨商提供的衛(wèi)生證書,涉案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案葡萄酒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并未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
  而且,梁某屬于消費者且因購買案涉葡萄酒而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缺乏證據證明;梁某不屬于受誤導且因生活消費購買,沒有打開并飲用涉案葡萄酒,不存在人身損害,不具有適用十倍賠償的條件。
  法院認定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梁某到超市購買商品,其行為屬于消費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食品標識的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
  超市銷售的涉案進口紅酒的瓶身雖貼有中文標簽,但未標注生產日期。該英文標簽上標注的“2010”字樣,也不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應采用“年、月、日”的形式。所以超市銷售的涉案紅酒屬于沒有標注生產日期的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再審結果,維持此前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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