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喝到快過期啤酒 討說法遭“敷衍”
2018-06-01 16:26:00 來源:潯陽晚報
“我們喝的啤酒還有十天左右就過期了,這讓人心里很不舒服。”近日,市民高先生向潯陽晚報記者反映,他上周五晚與朋友聚餐,酒足飯飽準備結賬時才發(fā)現,商家提供的啤酒快要過期了。
  據高先生介紹,5月25日晚,他與4名朋友在十里大道旁的老高大排檔聚餐,期間喝了13瓶啤酒。“我們在計算喝了多少啤酒并準備結賬時,有一個朋友突然發(fā)現這些啤酒是去年12月5日生產的,保質期是6個月。也就是說,還有10天左右就過期了。”高先生表示,雖然10天看似不短,但與6個月的保質期相比不值一提,“也就是說,這幾瓶啤酒隨時甚至可能已經變質”。隨后,高先生向餐館柜臺內的工作人員討要說法,但對方卻很敷衍:“沒過期就沒問題。”
  “我們也沒有要求對方賠償,只是想要一個說法,哪怕說聲‘疏忽了,對不起’都行。”高先生稱,因為商家敷衍的態(tài)度,他與幾名朋友決定拒絕支付就餐費用,“不過我們記下了餐館聯(lián)系方式,并留下了自己電話,讓餐館老板聯(lián)系我們”。
  28日中午,根據高先生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潯陽晚報記者聯(lián)系了老高大排檔。一名自稱是股東的劉姓男子表示,當天有員工向他反映過此事,他調查后發(fā)現,店內確實有一批啤酒快過保質期,員工也沒有就此提醒顧客。“之后我打過高先生電話,向他道歉并免了當天450元左右的餐費。”劉先生說道。
  對此,潯城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認為,雖然餐館提供的啤酒未過保質期,但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餐館老板在向高先生提供臨近保質期啤酒時應當盡明示或告知義務,不應隱瞞、誤導。“此外,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出的《關于規(guī)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也提出,食品銷售者應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律師建議,市民在進行消費行為時,應關注食品類商品的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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