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宿城法院發(fā)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
2018-05-09 16:26:00 來源:新華網
  食品藥品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食品藥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頭等大事,必須抓得緊而又緊,保證人民群眾吃得放心,用藥安心。近年來,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最為關心的民生問題。一些企業(yè)和個人為牟取暴利,無視法律和道德底線,在食品藥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huán)節(jié),有的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有的加入有毒、有害的劣質原料、添加劑,有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9日,宿遷市宿城區(qū)法院召開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通過相關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眾的食品藥品安全意識和免受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侵害的能力,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生產、銷售病死或死因不明豬肉
  【案情】被告人臧某某、卓某某、薛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均從事生豬養(yǎng)殖行業(yè),在明知被告人張某某收購病死豬用于加工食品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將各自養(yǎng)殖的病死或死因不明豬出售給被告人張某某。其中被告人臧某某出售病死豬2頭,共重120余斤;被告人卓某某出售病死豬1頭,重40余斤和死小豬仔2頭;被告人薛某某出售病死豬13頭,共重400余斤和死小豬仔2頭;被告人徐某某出售病死豬6頭,共重270余斤;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病死豬4頭,共重170余斤,其妻被告人白某某參與出售病死豬2頭,共重60余斤。被告人張某某在其家中對病死豬進行屠宰加工,后將病死豬肉出售給從事豬肉銷售的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花某某、陳某某、顧某某。被告人劉某某、陳某乙為被告人張某某提供幫助。被告人吳某某等六人在明知被告人張某某出售的豬肉是病死豬肉的情況下,仍銷售給附近居民食用。其中被告人吳某某銷售病死豬肉共計280余斤,被告人王某甲銷售病死豬肉共計200余斤,被告人王某乙銷售病死豬肉共計340斤,被告人花某某銷售病死豬肉共計500余斤,被告人陳某某銷售病死豬肉共計148斤,被告人顧某某銷售病死豬肉30余斤、豬蹄4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對食品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規(guī)定,收購病死和死因不明的豬后加工成豬肉,并出售給肉販,由肉販銷售給人食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槐桓嫒藙⒛衬?、陳某乙明知被告人張某某收購病死和死因不明的豬后加工成豬肉是用以出售供他人食用,仍幫助被告人張某某進行加工;被告人臧某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張某某收購病死和死因不明的豬用以出售供他人食用,仍將生產的病死豬和死因不明豬出售給被告人張某某,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陳某乙、臧某某等九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吳某某等六人明知從被告人張某某處購買的豬肉源自病死豬和死因不明豬,仍予購買并向他人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罰。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罰。并對被告人陳某乙、白某某依法適用緩刑,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沒收被告人張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點評】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本案中被告人生產、銷售給他人以食用的豬肉源自病死豬和死因不明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5月公布實施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明確規(guī)定生產、銷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應當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黑心豬肉”不能生產和銷售,黑心錢不能掙,否則不僅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譴責,還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經濟制裁。本案十五名被告人均被科以刑罰,其中十三名被告人被判處實刑,二名被告人被適用緩刑。對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牛肉面鹵汁湯內添加罌粟殼
  【案情】2017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許某、李某在經營的牛肉板面門市內,先后在鹵汁湯內添加罌粟殼、工業(yè)鹽,并將該湯汁銷售給他人食用。2017年5月17日19時許,公安機關在其門市內現(xiàn)場查獲并扣押工業(yè)鹽一袋、牛肉板面鹵汁半桶。經鑒定,送檢精鹽中,碘項目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鹽》標準中精制鹽二級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送檢牛肉板面湯汁中檢出罌粟堿、那可丁等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李某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禁止被告人許某、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查獲的工業(yè)鹽一袋、牛肉板面鹵汁半桶,予以沒收。
  【點評】罌粟是提取海絡因等毒品的主要源植物,長期食用容易成癮,可能造成慢性中毒。本案被告人為了吸引回頭客,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罌粟殼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屬于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條件,予以適用緩刑,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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