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之爭 誰勝誰負
2018-04-26 10:38:00 來源:河南商報
河南洛陽與陜西白水縣兩地關于“杜康”的商標糾紛,由來已久。
  4月16日,歷時兩年多,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洛陽杜康”)訴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白水杜康”)商標侵權一案終于迎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河南省高院最終判決白水杜康賠償洛陽杜康1500萬元,并判決其停止生產(chǎn)糾紛商標產(chǎn)品。
  【案件】

  省高院判決白水杜康

  賠償洛陽杜康1500萬元
  4月16日,河南省高院對“洛陽杜康訴白水杜康”一案二審宣判。此次判決,是對白水杜康不服洛陽中院判決而提起上訴的終審判決。
  洛陽中院的一審判決,判決白水杜康向洛陽杜康支付包含合理開支在內(nèi)的各項損失共計1500萬元。
  河南省高院二審認為,白水杜康拒不提供法院要求其提供的被控侵權商品相關賬簿、資料,亦無證據(jù)證明150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不當,“白水杜康關于洛陽杜康未遭受任何損失,無需進行賠償?shù)纳显V理由不成立,洛陽杜康關于賠償數(shù)額過低的上訴主張亦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信。”
  同時,河南省高院判決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第152368號、第9718179號、第971815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最高法裁定

  “白水杜康”商標受保護
  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就在今年的3月16日,最高法還對“白水杜康訴洛陽杜康商標詆毀”案作出再審裁定。裁定書稱,洛陽杜康在商品外包裝上印刷“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構成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經(jīng)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最高法裁定認為,“白水杜康對‘杜康’商標的使用和知名度作出了貢獻,其在商標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護”。
  在目前的市場中,洛陽杜康和白水杜康的“杜康”二字的注冊商標均合法存在,洛陽杜康明知上述歷史情況,仍在其產(chǎn)品包裝上使用“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的表述,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只有洛陽杜康才與“杜康”商標存在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對白水杜康及其相關商品產(chǎn)生錯誤評價,并對白水杜康的商譽產(chǎn)生影響。
  【律師】

  對于1500萬元賠償

  白水杜康可繼續(xù)上訴
  對于河南省高院判決白水杜康賠償洛陽杜康1500萬元的結果,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周明表示,還會接著上訴。
  河南省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文軒告訴河南商報記者,在法院審判環(huán)節(jié),河南省高院的判決已經(jīng)屬于終審判決了,“如果陜西白水杜康對省高院的判決有異議,可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更高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此,洛陽杜康相關負責人告訴河南商報記者,自2009年汝陽杜康、伊川杜康合并成洛陽杜康之后,“在品牌開發(fā)、市場開拓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時間、金錢、人力等。白水杜康淡化‘白水’二字,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誤認為是洛陽杜康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嚴重擾亂了洛陽杜康的市場。”
  而周明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雙方在產(chǎn)品上都有自己的定位和市場區(qū)域,希望大家各做各的市場。

  【專家】

  雙方應該尋求共贏
  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的商標糾紛為大多數(shù)業(yè)內(nèi)專家所熟悉。
  對于這場商標糾紛,白酒營銷專家肖竹青談了自己的看法,“洛陽杜康很不穩(wěn)定,經(jīng)常換總經(jīng)理,一任總經(jīng)理有一套新的打法,把之前的推倒重來,在不斷的折騰中,洛陽杜康發(fā)展腳步較緩;陜西白水杜康一直比較保守,在品牌建設方面不肯投入,沒有大投入,整個市場在逐漸萎縮;洛陽杜康還是很注重外觀設計的,瓶身的那些牡丹花與地方本身貼近,陜西白水杜康就沒什么特色,100塊左右的價位占主導。”
  肖竹青認為,幾十年的商標糾紛已經(jīng)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yè)經(jīng)營產(chǎn)生了負面影響。目前整個杜康品牌邊緣化,兩家酒企的日子都不好過。白酒市場份額已發(fā)生了巨大變化,市場份額向寡頭企業(yè)、大品牌和省級龍頭企業(yè)集中,在競爭格局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雙方應該尋求共贏。
  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的商標糾紛史
  這些年來,雙方因為商標糾紛在陜西、河南、天津、北京等地多次對簿公堂,互有勝負。
  20世紀70年代
  河南省伊川縣、汝陽縣和陜西省白水縣,先后辦起了杜康酒廠。
  20世紀80年代
  注冊商標時三家達成一致意見:由伊川酒廠注冊“杜康”商標,允許汝陽、白水兩家共同、無償使用,一家注冊,三家同用。
  1992年
  “杜康”商標進入續(xù)展期,三家企業(yè)再因商標問題起爭端,沒有協(xié)調(diào)出結果。
  1996年
  經(jīng)白水杜康申請,商標局核準了其“白水杜康”商標。
  2009年
  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合并,歸于洛陽杜康旗下,“杜康”商標歸洛陽杜康使用。洛陽杜康再就白水杜康涉及“商標侵權”問題做出舉報和起訴。
  2016年
  洛陽杜康訴白水杜康酒業(yè)商標侵權,要求賠償3000萬元,洛陽中院判決白水杜康酒業(yè)賠償洛陽杜康公司1500萬元。白水杜康酒業(yè)起訴洛陽杜康生產(chǎn)的50度一品杜康鑒品酒外包裝上印制有“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的廣告語。
  2018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白水杜康酒業(yè)起訴洛陽杜康”做出裁定,裁定洛陽杜康在商品外包裝上印刷“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構成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
  2018年4月16日
  河南省高院就“洛陽杜康訴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一案做出判決,判決白水杜康酒業(yè)公司向洛陽杜康公司支付包含合理開支在內(nèi)的各項損失共計1500萬元,并責令停止生產(chǎn)侵權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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