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須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字樣
2018-04-20 14:30:00 來源:中國質量報
  今年2月,原食藥監(jiān)總局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有關事項。日前,為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規(guī)范,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就《公告》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解讀指出,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yǎng)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簽、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
  另外,已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guī)定發(fā)布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其中,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注。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注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
  同時,營養(yǎng)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
  解讀還稱,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簽、說明書,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豆妗分械谌龡l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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