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沒有“綠色食品”證書 男子起訴超市欺詐消費者
2018-03-21 10:38:00 來源:海峽法治在線
  袋裝雞蛋內出現(xiàn)綠色食品圖形的廣告標簽,超市卻拿不出相關“綠色食品”證書,是否對消費者構成欺詐?近日,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2016年12月24日,董先生到三明一超市購買了1包價格為10元的袋裝家雞蛋,袋內有綠色食品圖形的廣告標簽,注明“綠色蛋、高營養(yǎng)、無公害”字眼。董先生要求超市出示該產品廠家的綠色食品證書未果,便認為超市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隨后,董先生通過三明市三元區(qū)工商所12315投訴,認為產品標簽為“綠色食品”標識,而超市未對宣傳的綠色食品進行認定,涉嫌虛假宣傳,同時投訴另一件商品(檸檬)不符合食品外包裝標準,請求協(xié)調處理。同月27日,三明市三元區(qū)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前往該超市現(xiàn)場調查時,未發(fā)現(xiàn)袋裝家雞蛋內的“綠色食品”標識。經12315調解,超市同意對兩件商品賠償500元,因董先生不同意,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
  隨后,董先生將超市告上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法院。他認為超市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超市負責人辯稱,董先生確實在超市購買了袋裝家雞蛋,但董先生所述的“綠色食品”廣告標簽沒有注明生產廠家及銷售者,無法認定是在超市銷售時存在的,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對董先生要求賠償的數額不予承認。請求法院駁回董先生的訴訟請求。
  審理與判決
  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依法調取了超市的視頻監(jiān)控,但因監(jiān)控只能保存15天,董先生購物時的視頻監(jiān)控已經不存在。法官認為,董先生在超市購買了袋裝家雞蛋,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超市應出售給董先生與商品標識相符的商品。雖然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在接到投訴后未在現(xiàn)場查到雞蛋內有“綠色食品”標識,但超市作為銷售方未妥善保管爭議當天的監(jiān)控,導致相關證據滅失,其后果應由超市承擔,所以認定董先生提交的“綠色食品”標識的廣告標簽存放于袋裝家雞蛋內。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董先生500元。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物時,若與商家發(fā)生類似買賣合同、產品質量糾紛,建議先通過12315渠道進行協(xié)調解決,如解決不成,仍可以留下書面材料,便于訴訟時使用。同時,應當保留好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對于新鮮蔬果等商品應及時拍照留存,盡量保持原樣。相較于消費者而言,商家往往擁有更豐富的各項資源。對發(fā)生在商場內的購物事宜,擁有監(jiān)控的商家在舉證方面更有優(yōu)勢。在遇到此類糾紛時,應先行保留監(jiān)控,并及時出示商品相關合格證明,避免出現(xiàn)更大矛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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